【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唐某册在某小区××号某旅馆××室,趁同居的被害人韦某不备,获取被害人韦某的手机卡、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在被害人韦某并未注册云闪付、微信账户的情况下,先使用被害人韦某的身份信息以被害人韦某的名义注册云闪付账号,再将该云闪付账号绑定自己实际控制的微信账号,并绑定被害人韦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户以规避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唐某册冒用韦某的身份,登录“小米贷款”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以被害人的名义从小额贷款公司多次借款人民币共计30000元,该借款到账后,被告人唐某册将上述款项放款至韦某银行卡内,再通过云闪付、微信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账支付无须银行卡密码的方式,将款项再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案发后,被害人韦某已归还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部借款。
【案件焦点】
本案存在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贷款诈骗罪的定性争议。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册窃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非信用卡卡片本身,再通过“云闪付”这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该信用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因此,本案唐某册的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唐某册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开通云闪付功能,并冒用被害人信息从“小米贷款”中贷款,并将资金通过“云闪付”功能转移至自己控制的资金账户内。唐某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通过互联网或通讯终端使用的行为,实质上侵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双重客体。因此,唐某册的行为依法应当构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某册退赔被害人韦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三、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的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由该局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唐某册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用卡的使用已经不仅是立法设计时通过实体信用卡刷卡形式进行支付的方式,现阶段主要是通过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后便捷转账、支付。正是基于此种交易方式的便捷性,唐某册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侵财类案件日益频发,这类案件在实务中就出现了许多新形式、新问题。法律法规并不能对所有新型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定性,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为例,由于入罪标准、量刑档次不同,如果法官不能准确定性,将直接涉及唐某册是否构罪、罪与非罪以及最终的量刑。
具体到本案中,被害人并未注册云闪付、微信账户,唐某册在获取被害人的手机卡、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后,采用秘密手段,以被害人的名义注册云闪付账户和微信账户,并绑定银行卡以规避银行卡密码。然后,再登录“贷款”APP以被害人的名义贷款,并将款项发放至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内,利用云闪付和微信账户转账无须银行卡密码的方式套取银行卡内的财产。其实,唐某某从借贷APP中借贷的行为其实并未改变钱款的归属,因为款项实质上以韦某的名义借出并发放至韦某的银行卡内,此时财物并未发生实质上的转移。究其实质,唐某册取得钱财的关键在于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绑定、利用云闪付的免密支付功能取得钱款。唐某册通过盗窃、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含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以他人的名义注册微信、云闪付账户,将他人的银行卡绑定在该云闪付、微信账户上,进而通过云闪付、微信等无须银行卡密码的便捷方式将该资金转账到其所控制的微信账户或银行卡内。因此,唐某册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是前提,设置或改变绑定关系是关键,转移占有他人资金是后果。在此过程中,唐某册能够实现其侵财目的最关键的环节是设置或改变银行卡与微信、云闪付账户之间的绑定关系,对该行为定性的分析应充分评价主行为与造成的危害后果。毫无疑问,上述行为并不仅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其重要的手段行为是对绑定关系的设置或改变,在此过程中涉及云闪付、微信账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云闪付、微信账户在接收到设置或变更绑定关系的指令后,向银行发出申请,银行误以为是用户本人操作微信账户发出的申请,进而审核通过了上述申请,在此过程中不法分子的行为方式已经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信用卡诈骗罪可以对上述手段行为及危害后果进行充分的评价。唐某册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侵财类案件,本质上是一种“被动交付型”犯罪。我们可以将第三方支付的方式看作信用卡直接支付方式的衍生,此类案件的本质就是通过正确的账户、密码信息欺骗“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而取得信用卡内钱款的过程。综上,本案唐某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通过互联网或通讯终端使用的行为,实质上侵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双重客体。因此,此类案件应当理解为唐某册行为的本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而完全应当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在法律的森严壁垒前,刑事案件是绝对的红线,一旦触碰,人生就被按下“急刹车”。怒火中烧时的暴力行径,好似脱缰野马,践踏他人的同时,也把自己甩进了禁锢自由的深坑,往昔的欢声笑语、天伦之乐,都被牢狱的寂静无声取代;心存侥幸的经济犯罪,仿佛是在薄冰上追逐财富幻影,每一步都暗藏破裂危机,账本上的非法数字,终会换算成失去自由的时长;不经意间卷入违法暗流,以为只是泛起的小涟漪,却没料到法律的漩涡已强势裹挟,将安稳生活搅得天翻地覆。
若刑事案件冷不丁闯入生活,别让恐惧和迷茫困住手脚。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团队犹如暗夜执灯者,手握专业“密码”,精通法规迷宫的每条路径,擅长捕捉蛛丝马迹,点亮隐匿证据之光。不管是案情混沌不明的起始,还是庭审剑拔弩张的关键节点,我们都为你挺身而出。陷入麻烦,别踌躇,赶紧联系我们,借专业之力,拨云见日,重寻生活的正轨。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