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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某强奸案

    长期自愿保持婚外情关系中强迫性行为的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21)赣0124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起,被告人文某与甄某保持婚外情人关系,其后文某陆续给予甄某钱款使用。被告人文某与甄某的情人关系被文某的妻子王某发现后,王某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于2020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甄某返还钱款,2020年12月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由甄某向王某返还人民币14万余元。

      2021年1月10日晚,被告人文某出差回来途中,与甄某联系,甄某要文某慢点开车,文某遂表示第二天去找甄某。2021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文某来到甄某家中。甄某要文某把法院判决甄某向王某返还钱款的事情解决。文某从后面抱住甄某,把甄某压在床上,并把甄某用手拉住的内裤撕掉,文某自己脱掉裤子后把生殖器插进甄某阴道,发生性关系时甄某反抗,文某抓住甄某的手,使得甄某手上有伤痕。文某与甄某发生完性关系后,甄某抓打文某,文某遂打伤甄某脸部、手部、踩伤甄某足趾等部位。案发后,被告人文某与甄某先后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文某因殴打甄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此后,被告人文某与甄某亦多次联系。因甄某至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通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文某涉嫌构成强奸罪立刑事案件处理。

      【案件焦点】

      1.长期自愿保持婚外情人关系的两人之间是否有可能会存在强奸;2.婚外情人关系是否会因为其关系的不法性而影响强迫性行为性质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有过多次自愿的性行为,并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的双方之间强迫性行为的认定,该类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同于一般强奸罪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现场情况、两人之间的关系变化等情况综合认定。

      本案的行为认定中主要涉及以下争议:长期自愿保持婚外情人关系的两人之间是否有可能会存在强奸?按照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的性关系,因此,只要确定性行为的发生违背妇女意志,是强行发生的,即便两人之间曾经有过多次自愿的性行为,仍可以依法认定。

      此外,本案涉及的另一个认定难点是,婚外情人关系是否会因为其关系的不法性而影响性行为性质的认定?首先,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强奸罪必须以结婚为发生性关系的合法前提,即婚内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站在这个角度而言,结婚本身并不是法律规定强奸罪合法性的条件,构成强奸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并采取暴力等强迫性行为;其次,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是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具体权益,包括性对象选择自主权和性行为自主权,其中的自主权就包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按照自己的意愿所作出的选择,既包括同意也包括拒绝。因此,即使双方之间的婚外情关系具有不法性,妇女在婚外情关系中依旧拥有性自主权,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受影响。

      综上,被告人文某与甄某之间虽保持婚外情人关系,且多次发生性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人文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甄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文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宽处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甄某当庭对被告人文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文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进贤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文某进行社区矫正,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文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亲密关系中强迫性行为的认定本身就有难度,尤其是两人之间曾经有过多次自愿的性行为,有时很难区分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因此,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应当从时空情境分析、两人之间的关系变化、性行为发生后女方的态度等方面综合考量。

      1.时空情境分析。强奸行为产生的时空情境条件,包含特定时间、空间和环境等要素。实践中,强奸行为往往对侵害行为的实施时间、空间环境等因素具有特定要求,如选择光线昏暗、视线遇阻,受害人无法准确掌握反击方式,偏僻之所或封闭狭小场域。有时为实现犯罪目的,在作案时空情境选取上追求出其不意、趁其不备之效果,使受害人心理处于高度紧张、惶恐、崩溃状态,无法及时精准认识侵害人的侵害手段和真实意图,反抗能力大幅下降,以达到“心理强制力”,最终实现犯罪目的。因此,对强迫性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案发时特定时空情境条件,有利于精准打击和有效防控。本案中,案件发生的时间是白天,上午,在女方的家中,文某与甄某之间因前期交流而促成此次的会面,但见面后,甄某就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向文某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情绪,文某通过背后抱住、压倒在床、脱裤子等方式对甄某进行压制,进而实施了强迫性行为。

      2.两人之间的关系变化。以强迫性行为前后两人的关系变化作为辅助判断要素,主要是,本身具有亲密关系的两人之间,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可能会涉及“半推半就”、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因此,全面审查男女双方关系,尤其是两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如强迫性行为发生前关系如何,是否有亲密行为;强迫性行为发生后关系如何,两人之间是否继续保持正常交往。本案中,被告人文某与甄某虽然在2018年开始保持婚外情人关系,但自2020年10月起,因文某的妻子王某发现了文某与甄某的关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甄某返还文某给甄某的钱款,此时文某与甄某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异常。

      3.性行为发生后女方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性行为发生后女方的态度,也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考量。(1)在性行为发生前,双方保持稳定亲密关系,性行为的发生伴随轻微强迫行为,性行为发生后女方出于其他原因报警称男方涉嫌强奸,不应当认定为强奸;(2)在性行为发生前,男方实施如恐吓、威胁等心理强制,当心理强制程度达到一定饱和度,足以对女方的反抗行为产生心理压制,那么,即使女方在性行为发生时未伴随反抗行为,性行为发生后女方报警称男方具有强奸行为,根据案件情况可认定为强奸。本案中,被告人文某与甄某在性行为发生前,甄某已经实施了反抗行为,如拉住内裤,不让文某脱掉,后文某为顺利进行,用手将内裤撕破。性行为发生后,甄某用手抓文某,打电话报警,打电话给自己朋友告诉被强奸的事实,从以上事实均可推知甄某的真实意愿。

      综上,被告人文某与甄某之间虽保持婚外情人关系,且多次发生性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人文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甄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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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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