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刑初68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起,被告人朱某峰发现《×x世纪》游戏,系网络科技公司与其他公司联合运营)“奖励”模块缺乏重复请求判断机制的程序漏洞后,将可刷取上述游戏中金币的信息告知其他游戏玩家,随后部分游戏玩家与朱某峰取得联系,约定由朱某峰登录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为上述玩家“代刷”游戏金币(通过充值或者完成游戏任务可获取金币,金币可用于购买游戏道具等),“代刷”完成后游戏玩家根据账号新增的金币数量向朱某峰支付费用。朱某峰先后登录多个游戏账号,使用抓包发包软件抓取游戏“奖励”任务完成的数据包后重复向游戏服务器发送上述数据包,通过上述方式,朱某峰为多名游戏玩家刷取游戏“开城奖励”任务金币。2019年4月26日至6月9日,朱某峰出售上述非法获取的游戏金币,违法所得达27万余元。
2019年6月19日,网络科技公司修复上述游戏漏洞。据公司统计,通过被告人朱某峰使用的手机登录的90个游戏账户涉嫌非正常手段获取游戏金币594775800个。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朱某峰被民警抓获,朱某峰到案后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抓获前已删除部分作案的网络记录。案发后,朱某峰家属代为向公司退赔30万元并取得谅解。
【案件焦点】
行为人利用机器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获利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峰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利用游戏漏洞窃取游戏金币,向他人出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朱某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的行为系手段行为,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利用游戏漏洞窃得游戏金币并销赃的行为系目的(结果)行为,触犯盗窃罪。二者系牵连关系,根据刑法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一般原理,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纠正。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单位实际损失,结合游戏金币获取规则、销售及使用情况,并考虑到被害单位收到退赔款后表示谅解等情况,宜以朱某峰的销赃获利数额27万余元认定盗窃犯罪数额。朱某峰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退赔赃款并获得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退赔;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行为人利用机器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的行为如何定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机器介入型财产犯罪的定性关键是判断机器的“意思表示”。机器介入型财产犯罪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目的利用计算机漏洞实施的侵犯财产类案件,主要涉及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此类案件中,机器本身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但机器指令背后体现的是机器管理者、使用者的意志,机器仅根据管理者、使用者设定的逻辑规则反馈指令结果,故欺骗机器实质是欺骗机器的管理者、使用者。区分机器介入型财产犯罪是盗窃还是诈骗的快捷进路是将机器“智能化”,赋予其“意思表示”功能,进而可以从机器的“意思表示”出发,推定机器使用者、管理者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侵犯财产类案件具体犯罪类型。申言之,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向机器发送指令,机器对该指令进行反馈,如果机器最终输出结果是机器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造成机器背后的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机器最终输出结果不是机器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欺骗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并给机器背后的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构成诈骗罪。
2.利用机器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牟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世纪》在“奖励”任务模块中设定,向完成任务的玩家奖励发放游戏币,但该模块存在缺乏重复请求判断机制的程序漏洞。被告人发现可利用该漏洞重复刷取游戏币后,遂使用抓包发包软件抓取游戏“奖励”任务完成的数据包,重复向游戏服务器发送上述数据包,利用其他游戏玩家账户帮助他人非法获取游戏币。按照前述快捷进路,被告人重复发送游戏任务完成的数据指令,机器据此连续发放游戏币,系机器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机器缺乏重复请求判断机制,存在机器故障,机器背后的人并未有处分财物的意识,被告人正是利用该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牟利,使游戏运营商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3.非法获取游戏数据行为与利用机器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牟利行为系手段
与目的关系,应以盗窃罪定罪处刑。被告人使用抓包发包软件抓取游戏“奖励”任务完成的数据包,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的行为系手段行为,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被告人利用游戏漏洞非法获取游戏金币并销赃的行为系目的(结果)行为,触犯盗窃罪,二者系牵连关系,根据刑法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一般原理,对照本案案情,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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