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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堤诈骗、黄某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以帮他人转移赃款为由非法获取资金后立即转移并藏匿行踪、拒不归还的,构成诈骗罪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刑终76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堤于2019年2月,在某镇,谎称要替被告人黄某颖接收、领取他人网络犯罪所得款项,在提供本名银行账号给黄某颖并接收网络犯罪所得款项2211000元后,随即将其中的2206600元分别转移占有并逃匿。后被告人黄某颖等多次催要,被告人李某堤的母亲于2019年3月6日左右归还30万元给被告人黄某颖。

      被告人黄某颖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款项,仍在某镇等地,提供本人的账户或租用被告人李某堤的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网络赌博犯罪所得款项计21054941元,从中获利34400元。

      【案件焦点】

      以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为由非法获取资金后立即转移并藏匿行踪,经催讨仍拒不归还的,构成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人李某堤构成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问题。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堤于2019年2月20日傍晚被告人黄某颖到其家中之前,已经知道被告人黄某颖准备将涉案款项转移到其银行账户上,并向李某沼要账号准备还款10万元给李某建;其银行账户于2019年2月20日20时13分58秒接收到涉案款项1211000元,即于同日21时50分13秒转账10万元给李某建,其余款项于次日4时45分前全部转移完毕。其银行账户于2019年2月20日晚上接收到涉案款项100万元后,即于同月22日之前大部分转移,其余小部分款项在之后藏匿过程中用于其本人挥霍使用。被告人李某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非法获取资金,后立即转移并藏匿,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被告人李某堤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李某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06600元,被告人黄某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400元,合计1941000元,系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堤提起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经查,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堤及辩护人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认定一种行为是诈骗还是侵占的关键在于如何推定行为人对代为“保管”的财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是主观要素,对是否“非法”必须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判断上。推定由于揭示了从一项事实推出另一事实的过程,可以作为法官的采证规则而存在,用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一般来说,推定事实适用的条件是:(1)基础事实已经得到证明,即基础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支持,并已得到了确认;(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这种关联性是客观的、常态的,不是偶发的、随机的或主观臆想;(3)没有反证或反证证明力不足。

      本案被告人李某堤虽辩解其提供银行账户帮他人领取赃款,在非法款项到其银行账户上后才产生将款项据为已有的想法。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的父母证实被告人平时无正当职业,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被告人平时赌博欠债,因赌博欠债有让父母帮忙还款的情况;被害人证实被告人李某堤知道被害人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并主动表示其也可以提供银行账号帮他人领取赃款;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做好转移赃款给被告人的准备工作后,被告人向其父亲要银行账号以偿还之前欠款;被告人银行账户收到涉案款项后即在短时间内转移完毕,并将涉案款项用于归还欠款、个人挥霍、赌博等。被告人李某堤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隐瞒真相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后将款项除偿还债务外,其余款项陆续转移据为己有并逃匿,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此外,如果行为人本欲提供银行账号帮他人领取违法犯罪所得款,在款项到账后见财起意,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是侵占行为,该侵占行为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吸收,不必单独再认定为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在款项到账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返还义务的,事后的欺骗行为所获得的是财产性利益,不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侵占物的不法占有而实施的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并与之前的掩饰、隐瞒行为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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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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