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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某某职务侵占案

    罚金刑“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刑终48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入职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2018年11月13日,某某公司委托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负责其下某楼盘项目的策划与销售,被告人黄某某担任该项目售楼部置业顾问。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帮黄某某办理离职手续。2019年4月至1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公司规定,利用担任置业顾问职务上的便利,在营销房产工作中,先后通过私人刷卡机刷卡、支付宝、微信转账收款等方式向黄某、张某某、陶某某等28名客户收取车位款、购房意向金、代缴契税款等款项共计805652元,并将收到的805652元占为己有。被告人黄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游戏充值及个人花销花光。

      2019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广西东兴市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其对骗取28名被害人805652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退还赃款1270元给客户黄某。 

      【案件焦点】

      1.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如何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主刑法定刑幅度降低,并新增罚金刑的,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定性方面,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在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从事营销置业顾问工作、负责为某某公司代理销售房屋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代为保管的某某公司车位款、购房意向金、代缴契税款等合计805652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第一档量刑,由原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案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判决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桂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4382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刷卡机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受委托为某某公司销售房屋的职务便利,将客户交给某某公司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予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但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仍然按照旧法进行量刑无法充分做到罪刑相适应。因此,于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从旧法规定的二档量刑调整为三档量刑,将入罪量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调整至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由于量刑的调整,就涉及了“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问题。

      结合本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适用原则,除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基于此笔者发现,本案中,主刑适用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附加刑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但刑法适用原则要求,不能分别对主刑、附加刑适用新法和旧法。因此,本案应对新法、旧法则一适用。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监禁刑和罚金刑均是刑法惩处犯罪的方式,但监禁刑以剥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来实现惩处犯罪的目的,相比罚金刑更加严厉,且罚金刑属于附加刑,具有从属主刑的特征。因此,应当以主刑作为“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标准,适用主刑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本案中,被告人适用新法主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适用旧法主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量刑,故应当主刑附加刑一并适用新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有观点提出,若行为根据旧法,其犯罪行为可能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适用新法;其犯罪行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适用旧法,不再判处附加刑。但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实操性,理由如下:首先,“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确定性原则,在法律生效时已经确定,并不因执法者的意志在适用的过程中发生改变,亦不会出现在适用刑事法律的过程中由执法者决定适用新法或是旧法的情况。其次,若相同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适用旧法能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一年有期徒刑),则适用新法定会比旧法主刑的量刑更低(低于一年有期徒刑),因为二者入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差二年。综上,应以主刑作为“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标准,在适用罚金刑时综合考虑旧法无罚金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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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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