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400-613-9191
案例分析
以专业视角,应对各种复杂需求 业务电话:400-613-9191
当前位置:
  • 主页 >
  • 案例分析 >
  • 韩某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执行过程中隐瞒事实且以恶意提出执行 异议的方式妨害执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2011)通中民终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韩某英及陈某名、茅某舫、朱某芳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某如(韩某英丈夫,已故)的遗产的范围内向戴某盛承担偿还货款549440元及利息的义务。

      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韩某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徐某云,诉称其丈夫陈某如生前将60万元借给徐某云并出具借据,后该院判决韩某英胜诉。韩某英先后于2012年10月10日至2019年2月1日收到徐某云给付的执行款合计63万余元。因韩某英未自觉履行(2011)通中民终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对戴某盛的偿还义务,戴某盛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韩某英隐瞒其收到徐某云还款的事实并转移了相关钱款,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未发现韩某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4年10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21日,戴某盛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冻结韩某英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261212.57元存款,并扣划给戴某盛。2019年7月5日,韩某英以未继承陈某如的遗产为由,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法院驳回戴某盛的执行申请,将“错误”扣划的银行存款予以返还。因韩某英隐瞒其收到的徐某云还款系继承陈某如遗产的事实,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错误地认为恢复执行中扣划韩某英名下银行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于2019年8月26日裁定撤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冻结划扣裁定。戴某盛不服申请复议。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因韩某英隐瞒事实,错误地裁定驳回戴某盛的复议申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责令戴某盛向韩某英返还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已取得的261212.57元及其孳息,并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回转,后扣划戴某盛名下银行存款180504.54元,退回执行费3900元,合计184404.54元,发还韩某英。

      后自诉人戴某盛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未接收控告材料,戴某盛遂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启东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后立案受理。立案后,被告人韩某英经法院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主动缴纳执行款,在本次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了给付义务。

      【案件焦点】

      行为人在民事案件被执行过程中隐瞒事实,且恶意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执行裁定,应当定性为虚假诉讼罪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英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还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妨害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自诉人戴某盛控诉被告人韩某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启东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在本次继承遗产范围内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韩某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自诉人、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行为人在被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属于刑法虚假诉讼罪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隐瞒事实恶意提起执行异议,妨害执行,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执行裁定,侵犯了司法秩序,既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罪名的选择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两个罪名轻重的比较,二是罪名的外延及诉讼方式的限制。

      1.两个罪名轻重的比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从重处罚。从两个司法解释中不难发现,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追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结果,二者属于牵连犯关系,实践中二者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我国刑法对虚假诉讼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档设计上均有两个刑档,入罪刑档有所区别:虚假诉讼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为虚假诉讼罪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还可并处罚金,故可以认为虚假诉讼罪重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在两个罪的第二个刑档方面,二者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无法认定孰重孰轻。

      2.罪名外延及诉讼方式的限制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使两级法院均作出错误的裁定,且将已执行的钱款错误地执行回转。可以说被告人恶意的虚假诉讼行为直接导致了司法机关做出了一系列的错误行为,也导致法院无法对被告人进行有效执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无论认定两罪中任何一罪,均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档量刑。此时罪名的选择就要考虑罪名外延和诉讼方式的限制。被告人在被第一次执行时隐瞒事实(通过其他诉讼收到了继承的钱款)且将钱款转移,导致法院执行不能,在被第二次执行时恶意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执行裁定。如果全案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则罪名无法涵盖被告人在被第一次执行时隐瞒事实及转移钱款的行为,而如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罪名能够涵盖被告人在整个执行过程中的全部行为。毕竟虚假诉讼仅是在第二次被执行时的手段,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则是在整个被执行过程中所追求的目的。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公诉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是公诉罪名也是自诉罪名。本案中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自诉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如查证属实,法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非经公诉程序,不得在自诉案件中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刑事案件是潜伏在生活暗处的“毒瘤”,一旦沾染,便如噩梦缠身,将原本的幸福美好一点点侵蚀。因冲动引发的暴力冲突,几拳几脚下去,伤害的不只是他人身体,更是将自己的人生轨道撞得支离破碎,自由不再,只剩悔恨在心底蔓延;被贪婪蛊惑,在经济领域违规操作,以为能一夜暴富,却不知每一笔黑账都在为自己的刑期加码,最终财富成空,换来的是冰冷牢狱中的漫长煎熬;哪怕是无心之失卷入违法活动,也如同踏入沼泽,越挣扎陷得越深,原本安稳的生活被搅得一团糟,未来变得黯淡无光。

      当刑事案件的阴霾笼罩,别让恐惧与无助将你吞噬。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团队是你最坚实的后盾,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能精准剖析案件,为你量身定制辩护策略。无论是在案件调查阶段为你厘清头绪,还是在法庭上与对手激烈交锋,我们都会全力以赴,为你争取公正的裁决。若你正面临刑事案件的困扰,别独自承受,立即联系我们,让专业的力量为你驱散阴霾,守护你的合法权益,重归平静生活。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给我们留言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高效的服务流程  严谨的工作作风
    在线咨询
    400-613-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