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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甲、马乙诉裴甲继承案

    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标准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马甲、马乙

      被告:裴甲

      【基本案情】

      刘甲与裴乙系夫妻,共生育子女二人,即裴甲、裴丙。原告马甲、马乙系裴丙之子女。裴乙于2000年2月5日死亡,裴丙于2013年3月20日死亡,刘甲于2017年5月17日死亡。

      刘甲生前居住在崇效胡同某号房屋,2016年上述地址被列为棚户区改造范围。2016年1月15日,刘甲与北京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北京投资管理公司出售上述房屋;刘甲同意从其所购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中扣除上述房价款。2019年,项目指挥部(甲方)与马甲(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约定征收房屋,乙方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本案拆迁协议及补充协议所涉款项金额为5266802.75元、128513.88元,均未发放。

      原、被告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认可协议所涉补偿款为刘甲之遗产。二原告请求二分之一补偿款归二原告共同所有;被告主张应按刘甲所留遗嘱继承遗产。

      裴甲主张刘甲生前对补偿款进行了分配,提交遗嘱一份,内容如下:“遗嘱立遗嘱人(下称‘本人’):刘甲……针对以上财产,本人做如下处分:1.上述财产中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合计金额的贰佰零贰万伍仟壹佰伍拾壹元整由儿子裴甲(身份证号码:××x)继承;2.上述财产中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合计金额中的壹佰万整遗赠给孙女裴丁(身份证号码:×××)继承;3.上述财产中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合计金额中的伍万元整由外孙(女)马甲(身份证号码:×××)和外孙(子)马乙(身份证号码:×××)姐弟二人共同代位继承。立遗嘱人:(手印)见证人:牛某(手印)、张某(手印)、刘乙(手印)2016年12月25日。”上述引用部分中的内容为手书,其余内容为打印。庭审中,裴甲称遗嘱由刘乙起草并打印,手书部分系刘乙书写,因刘甲是文盲,不会写字,且当时瘫痪在床,故仅在遗嘱中摁手印。

      【案件焦点】

      涉案遗嘱是否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意见以及本院调查情况,涉案补偿款应认定为刘甲之遗产。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所提交遗嘱是否有效。

      对于涉案遗嘱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对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从形式上看,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对于涉案遗嘱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民法典对于打印遗嘱的规定。综上,被告提交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相关规定,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涉案补偿款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裴丙先于刘甲死亡,二原告作为裴丙之子女代位继承裴丙应继承之份额。被告主张对刘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涉案补偿款应由二原告和被告平均继承。

      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西城区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涉款项5266802.75元由原告马甲、马乙与被告裴甲共同继承,继承后,原告马甲、马乙分得2633402元,被告裴甲分得2633400.75元;

      二、《西城区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所涉款项128513.88元由原告马甲、马乙与被告裴甲共同继承,继承后,原告马甲、马乙分得64256.94元,被告裴甲分得64256.94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形式的遗嘱,文字通过电脑制作形成,缺乏与个人特征的关联性,判断真实性难度大。在审查时,应谨守遗嘱形式法定原则。

      一、打印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电脑制作遗嘱,再用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所确立的新的遗嘱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文件以打印形式呈现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确立了打印遗嘱这一新形式,并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民法典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诸多涉及打印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为规范打印遗嘱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二、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1.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鉴于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更难鉴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更难判断,对见证人见证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不应低于代书遗嘱的审查标准,即见证人应全程在场,见证电脑制作遗嘱与打印遗嘱文本两个步骤。

      2.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打印遗嘱字体是印刷字体,文字与立遗嘱人的关联性大幅度减弱,不易确定真实性。因此,如果遗嘱为多页,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每一页中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审查难点之认定

      1.遗嘱内容部分为手写、部分为打印,如何判定遗嘱效力。笔者认为,此类遗嘱应区别审查。如打印部分与手写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分割后影响意思表示,则全部分均视为打印遗嘱,按照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如打印与手写部分无密切关联,分割不影响意思表示,则打印部分按打印遗嘱形式审查,手写部分以自书或代书遗嘱审查,既不符合自书遗嘱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遗嘱全部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2.遗嘱为多页,部分页面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也应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如多页遗嘱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失形式不完整的页面后无法判断意思表示,则应认定遗嘱全部无效。如多页可以分割理解,则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部分是无效的,而不是指遗嘱全部无效。

      四、总结

      打印遗嘱在日常生活中日渐普遍,司法实践中也多有打印遗嘱引发的纠纷。民法典确立了这一新形式遗嘱,适应了时代发展,弥补了我国遗嘱形式的空白。但打印遗嘱的形成过程和字体特点增大了判断遗嘱真实性的难度,增加了伪造遗嘱的风险,对法院审查遗嘱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谨守遗嘱形式法定原则,严格审查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虚假遗嘱的产生,保障继承人权益,维护家庭团结和社会稳定。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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