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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某玉、龙某凤诉廖某全相邻通行权案

    相邻通行权的行使限度的判定标准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31民终17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通行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吴某玉、龙某凤

      被告(被上诉人):廖某全

      【基本案情】

      吴某玉、龙某凤夫妻及廖某全均为湖南省凤凰县某镇某村同组村民。双方均在该村有承包或者管理的土地,并大致呈梯状依次分布,从上至下依次是廖某全的承包田、吴某玉夫妻的管理地、廖某全的承包田。吴某玉夫妻在其管理地种植生姜,从其管理地下坎便可至廖某全承包田的田坎,经过一段田坎往下走可行至日常生产通行的主干道。位于吴某玉夫妻管理地下面的该承包田的后坎有来自山林的沟渠,2019年,廖某全沿其承包田后坎挖出一条排水通道,挖断田坎作为排水口的地方便处在从吴某玉夫妻管理地下坎至廖某全承包田处,该处设置排水口离沟渠处最近,最有利于排水。从吴某玉夫妻提供的照片来看,廖某全挖掘的排水通道的水量较大。此外,廖某全还在其承包田通往日常生产通行的主干道的小道上设置栅栏。吴某玉夫妻因通行问题与廖某全发生纠纷,其种植的生姜也未采收。2020年4月,经所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吴某玉夫妻以廖某全阻断的两处地方系村里历史机耕道,也是通往其他村民承包地的唯一通道为由,要求廖某全立即拆除阻碍通行的栅栏,并将挖断的历史通道恢复原状,以便其到时收获种植的生姜,遭拒绝。

      受理本案后,一审法院在进行现场勘察,对双方当事人所在村村委会有关负责人调查询问时,村主任、村综治专干等人称廖某全设置栅栏的通道不是唯一通道,吴某玉夫妻可以从旁边一个通道进入其种植生姜的管理地。

      【案件焦点】

      廖某全设置栅栏和挖掘水沟系事出有因,对吴某玉夫妻的两项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从农业生产角度来看,廖某全设置栅栏防止牛羊等家畜啃食农作物及挖掘水沟排水防止农作物被水浸泡均具有合理性,符合农业生产之需。从现场周围环境来看,其他种植农作业的田地也有设置栅栏或挖掘排水沟的情况,故不能认定廖某全的行为属于蓄意而为的个别现象。从通行所需来看,廖某全本人需经过栅栏进入其承包田劳作,也需跨过排水沟爬坎经过吴某玉夫妻管理地再到其另一块承包田,故难以认定廖某全的行为系有意针对吴某玉夫妻而为之。从通行难易程度来看,此路通行最大的障碍不在于廖某全设置的栅栏和挖断的田坎,而在于吴某玉夫妻管理地与廖某全承包田之间近一米高的坎。综上,吴某玉夫妻主张拆除栅栏及恢复所挖断的田坎均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虽然廖某全设置的栅栏及挖断的田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通行的难度,但并未达到不能通行以至于使吴某玉夫妻无法将生姜运出的程度。此外,也不能排除吴某玉夫妻种植生姜的损坏系其他原因造成。综上,从吴某玉夫妻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廖某全的行为与吴某玉夫妻的生姜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对吴某玉夫妻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吴某玉、龙某凤的诉讼请求。

      吴某玉夫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可原审法院表述的判决理由,并强调虽然廖某全设置栅栏和挖掘水沟对吴某玉夫妻通行有一定影响,但不妨碍其通行,因而吴某玉夫妻主张的生姜损失与廖某全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对于相邻纠纷的处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规定得很原则,且多年没有变化。目前可以直接适用于处理相邻通行权(邻地通行权)纠纷的法律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与《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相同)、第二百八十九条以及第二百九十一条(与《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相同)。当然,在适用这三个法条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到《民法典》第三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结果不违背民法基本原则之精神。

      在我国国民权利意识兴起的当今,适用《民法典》来处理相邻通行权纠纷,对法官们正确理解《民法典》关于相邻通行权的相关法条,要求越来越高。

      一、全面正确认识相邻通行权

      首先,要从相邻关系角度来认识相邻通行权。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对自己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时,客观上必须对相邻的不动产产生影响时,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必须承担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其设立的目的是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相邻通行权系法律对相邻通行关系最低限度的调节,为相邻权的一种。因此,应该坚持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人的通行权应该承担“容忍”义务,但也应该只承担最低限度的“容忍”义务,且只提供“必要的便利”。

      其次,要从物权和物权保护角度来认识相邻通行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是其显著特征。相邻通行权只能是对不动产权利的必要限制,不是绝对的权利,不能与物权等量齐观。因此,对相邻通行权的司法保护不能绝对化,不能实质上否定或者相当程度上限制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物权,不能造成相邻通行权“反客为主”现象。

      二、行使相邻通行权必须遵守基本原则并符合基本条件

      首先,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这是根本前提。我国法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民法典》,都要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处理相邻通行权问题,当然要遵守该四项原则。

      其次,要必须符合行使相邻通行权的基本条件。依照《物权法》《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及相邻通行权的相关规定,以及相邻通行权本来隐含的必备条件,应该认为,判决支持行使相邻通行权的基本条件主要是:1.必须。一方权利的行使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邻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和生活。2.合理。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和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3.保护。通过邻地时,要注意保护邻地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4.赔偿。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应该坚持认为,只有在完全符合这四个方面条件时,法院才能判决支持行使相邻通行权的诉求;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应该根据当事人请求及时作出变更判决,直至判决驳回通行人的诉求。

      三、裁判相邻通行权纠纷须注意的几种情形

      1.原则上,只有在必须经过相邻地才能通行,或者虽然可以从其他地块通行但会经常性十分不便,或者虽然可以从其他地块通行但成本十分高昂时,才能判决支持相邻人提出的利用邻地通行的请求。

      2.不动产权利人有充分正当理由拒绝相邻人提出的利用邻地通行的请求,法院不宜判决支持相邻人提出的利用邻地通行的请求。

      3.不动产权利人的行为只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相邻人利用邻地通行,给其通行造成一定不方便的,法院不宜判决支持相邻人提出的消除妨碍的请求。本案就是这种情形。

      四、考虑对因承担“容忍”义务而受到损害的不动产权利人予以救济之可能

      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相邻通行权人予以赔偿的权利须得到保证。在有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相邻通行权人没有意愿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上就不应该判决支持相邻人提出的利用邻地通行或者消除妨碍的请求。本案属于这种情形。本案中,如果判令廖某全拆除简易栅栏,虽然完全方便了吴某玉夫妻的通行,但廖某全所种植的农作物会因牛羊等家畜啃食而遭受经济损失。故法院最终没有判决支持吴某玉夫妻提出消除妨碍的请求,也是有这方面考虑。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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