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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甲涛诉芮乙涛共有物分割案

    不具有独立性的按份共有不动产不能实物分割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芮甲涛

      被告:芮乙涛

      【基本案情】

      芮甲涛与芮乙涛系兄弟,芮某飞系芮甲涛与芮乙涛之父。案涉房产系芮某飞所有,于1994年12月5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6月14日,芮某飞死亡。2019年11月,芮甲涛、芮乙涛因案涉房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案涉房产归芮甲涛与芮乙涛各半所有。后由于芮乙涛不愿分割房产,故芮甲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分割按份共有房产:房产两间三层,南向一间(一楼至三楼)归芮甲涛,北向一间(一楼至三楼)归芮乙涛。芮甲涛在审理中表示如法院认定案涉房产不能进行实体分割,则变更诉请为对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款项进行分割。芮乙涛不同意归并。

      该房产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芮甲涛与芮乙涛户籍均不在房屋所在地村集体中,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该房产现由芮乙涛占有使用,并开办了宾馆。房屋有南北两间,共计三层,楼梯位于南面一间内,厨房、卫生间位于北面一间内。

      【案件焦点】

      1.案涉房产能否实物分割;2.如果不能实物分割,应采取何种方式分割案涉房产产权。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芮甲涛、芮乙涛对案涉房产各半所有,且没有约定不得分割,故芮甲涛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对案涉房产分割,芮甲涛、芮乙涛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芮乙涛既不同意分割也不同意归并。在此情况下,需要考虑案涉房产是否可以分割或者分割是否会减损价值。根据房屋现状,案涉房产本系一个整体,当初建造时并未考虑将来南北独立分割的情况,且现作为宾馆在使用,如对该房产进行南北分割,必然对该房屋的功能性产生影响,减损房屋价值。故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芮甲涛、芮乙涛各半享有。鉴于芮乙涛不同意归并,双方无法就折价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应当采取拍卖、变卖方式进行分割。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芮甲涛、芮乙涛各享有50%,拍卖、变卖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芮甲涛、芮乙涛各负担50%。综上,芮甲涛诉请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芮甲涛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案涉房产,所得价款由芮甲涛、芮乙涛各得50%(由此产生的税费由芮甲涛、芮乙涛各负担50%)。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1.本案审判的关键点在于案涉房产能否实体分割,这可以从“建筑构造独立区分性”“是否能满足独立使用需要”“分割后登记的可行性”三个方面来综合把握:

      分割后的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在建筑区划上能够明确区分其范围。通俗地理解为,建筑构造上与其他建筑物部分有“隔墙”。就本案中的此类居民用房而言,应包含卧室、厨卫、过道等基本部分,并有有形的隔离墙壁。本案中的南间、北间不是被有形墙壁隔离的独立的部分,不具备构造的独立性。

      分割后的房屋是否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即是否能在使用功能上独立满足居住者的生活需要。具体而言,包括分割后房产各部分应具有独立的水、电、厨等配套设施,且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公共通道联通。本案中房产的楼梯在南间,厨卫在北间,房屋的设计规划就是作为整体使用,其使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

      分割后的房屋是否具有登记的可行性,即能否经过登记公示。而登记上的可行性也是以构造独立性、使用独立性为基础来判断分割后能否登记的。本案中的南间、北间不具备登记独立门牌号的条件,也就无法通过登记公示。

      2.本案判决具有社会、经济的双重意义,对共有物分割中的矛盾化解、资源的优化利用意义深远。法律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通过其自身运行,有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变迁。本案中按份共有房屋的情形在生活中较为常见:各按份共有人常常具有亲属关系,是居住在同一“屋”檐下的大家庭,家务事纷纭复杂,各个按份共有人常常处于矛盾激化的边缘,尤其在面临房屋修缮、处置等重大事项时更是难以形成最终决定,引发的诸如此类的纠纷更是司空见惯。而共有人将纠纷诉诸法律,利用司法资源,通过诉讼消除共有状态,解决了家庭矛盾、和谐了邻里关系、消除了社会纷争。

      法律更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配置资源、发挥物的效用。现实生活中的按份共有情形屡见不鲜,既有共同建造或购买房屋的共同共有,也有因婚约、家庭、继承形成的共同共有(解除后转化为按份共有),而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本案中的情况:兄弟姐妹共同继承了父母的房屋,遗产分割后,共同共有转化为按份共有。而这种共有房屋会因为共有人之间的摩擦矛盾、部分共有人失联等情形,导致共有房屋长期空置,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当物处于共有状态下,所有权的主体具有非单一性,在物的使用、处置上的冲突将导致“物”难尽用。法律的制度设计对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引效果,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共有”变“独有”,到各共有人管理共有物的权利保障了“最大化”资源的利用率。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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