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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某、刘某某诉朱某某共有物分割案

    共有物分割纠纷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及分配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6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刘某某

      被告:朱某某

      【基本案情】

      林某某于1993年出生,李某某系死者林某某生母,林某某生父于2006年去世。刘某某系死者林某某继父,李某某与刘某某于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之后林某某跟随母亲李某某与刘某某一起生活。林某某与刘某某已经在2021年的民事判决中被认为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朱某某与林某某于2020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5月,派出所对朱某某母亲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显示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3日,朱某某母亲多次对其儿媳林某某实施殴打,林某某脖子处有抓痕、屁股处有淤青,朱某某母亲家庭暴力成立。2021年6月1日,案外人程某某与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某某死亡。2021年6月2日凌晨朱某某确认了林某某死讯,并于2021年6月2日下午着手处理林某某后事。2021年9月13日朱某某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法院依法追加本案刘某某、李某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10月2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70715.6元。

      【案件焦点】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如何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刘某某以自己系死者林某某母亲与继父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分割已赔付林某某家属的死亡赔偿金,并以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但经审理查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本案不应定性为继承纠纷,案由的确定应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故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

      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配。结合本案分析,李某某作为林某某的母亲对林某某的抚养时间最长,付出得最多,与林某某之间的关系也最为亲密,理应多分得该笔赔偿金,法院酌定李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总额的50%。

      朱某某作为林某某的丈夫,双方共同生活并相互扶持,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从该层面看林某某的死亡,朱某某在未来收入预期上损失最大。但是从结婚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看,朱某某对林某某承担扶养义务仅半年时间,在与林某某关系紧密程度上不如李某某。法院酌定朱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总额的30%。

      刘某某作为林某某的继父,在2014年和李某某结婚后,与李某某共同承担起了抚养林某某的义务,与林某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对于死亡赔偿金应当分得一定的比例,刘某某既不如李某某与林某某之间的关系亲密,也不如朱某某因林某某的死亡对未来收入损失大。因此法院酌定刘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总数的20%。朱某某主张林某某曾经与某村的一男性有四年之久的婚姻,与刘某某生活时间很短,但经法院依法调取林某某婚姻情况仅与朱某某存在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对朱某某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要求剥夺朱某某继承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已经更改为共有物分割纠纷,要求剥夺继承权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共有物分割项下内容,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李某某、刘某某主张分割的死亡赔偿金总额为726841.1元,三人按照上述确定的比例分配。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李某某分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为363420.55元,朱某某分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为218052.33元,刘某某分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为145368.22元;

      二、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进行认定以及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的问题。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金还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间的关系以及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金还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十五条摒弃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所采取的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该可期待利益的范围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

      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在赔偿范围上区别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范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范围是受害人残疾或者死亡时,有需要扶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其他近亲属。但死亡赔偿金不需要以受害人子女为未成年人以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为前提,单纯是对经济统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的补偿。

      三、死亡赔偿金区别于遗产

      遗产继承的范围中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可以获得的有价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有价证券及债权作为自然人死者生前虽尚未取得的现实利益,但通过死者生前约定可以取得,这属于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死亡赔偿金正是以其可期待利益的特征区别于遗产的现实利益或固有利益的属性。另外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者无法享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死亡赔偿金并不是赔给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是由于受害人死亡,在其死亡后,加害人进行的赔偿。受害人已经死亡,不能认为他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这样讲从法学理论上存在障碍。从另一个角度看,若把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会有矛盾,遗产除法定继承外,可以用遗嘱处理,有可能继承在法定继承人之外。死亡赔偿金存在按照遗嘱来执行的可能,若作为遗产,随着法律规定越来越完备,公民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受到的保护会越来越充分,若自然人死亡时有可能使其近亲属得不到该笔死亡赔偿金。这就与设立死亡赔偿金对死者近亲属逸失利益的补偿的本意大相径庭。社会效果也不好。死亡赔偿金不宜作为遗产,这样也可以体现以人为本,处理起来更人性化、更公平合理、更加体现一种人道主义的精神,体现了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近亲属基本生存权利的保护,保证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发展机会,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四、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首先应由死者的近亲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配。根据上述分析,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本案李某某要求剥夺朱某某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李某某作为死者母亲对死者的抚养时间最长、付出最多,与死者之间的关系也最为亲密,理应多分得该笔赔偿金。朱某某作为林某某的丈夫,双方共同生活并相互扶持,从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赔偿的性质层面看,朱某某在未来收入预期上损失最大。但双方结婚及共同生活时间仅半年,在与死者关系紧密程度上不如李某某,故朱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比例应低于李某某。刘某某作为死者的继父与死者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刘某某既不如李某某与林某某之间的关系亲密,也不如朱某某因林某某的死亡对未来收入损失大。因此刘某某分得死亡赔偿金比例最小。本案判决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和情感预期,又在数额分配上符合公平原则,兼顾了情理与法理,裁判文书生效后主审法官积极协助当事人领取赔偿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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