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400-613-9191
案例分析
以专业视角,应对各种复杂需求 业务电话:400-613-9191
当前位置:
  • 主页 >
  • 案例分析 >
  • 刘某诉叶某凯、文化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空白溯及规则除外情形的认定标准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77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叶某凯

      被告(被上诉人):文化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8日,刘某(承租人,乙方)与文化公司(出租人,甲方)签订《招商合同》,约定文化公司将其投资开发并经营的房屋招商给刘某使用,承租年限为20年,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39年3月17日止,承租款总款项为59.79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向文化公司转账支付59.79万元。

      因涉案房屋涉及违法建设被查封,导致文化公司无法向刘某交付。

      2019年7月16日,刘某(乙方)与叶某凯(甲方)签订《欠款协议》,约定“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退还乙方招商款项2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退还招商款项1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退还招商款项20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退还招商款项38.59万元”。叶某凯在甲方处签字捺印,刘某在乙方处签字捺印。上述《欠款协议》签订后,叶某凯分多次向刘某转账2.2万元,尚欠57.59万元。

      经查,叶某凯与刘某签订《招商合同》时系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与刘某签订《欠款协议》时已非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

      现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文化公司与叶某凯共同返还招商款57.59万元及相应利息。文化公司同意返还招商款,但因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叶某凯辩称其签订《欠款协议》系接受文化公司委托的职务行为,应由文化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焦点】

      1.叶某凯与刘某签订《欠款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2.本案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有关债务加入的新增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款协议》中载明的甲方为叶某凯,并非文化公司,并且叶某凯在签订《欠款协议》时并非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刘某签订《欠款协议》的行为不能视为职务行为。从《欠款协议》的内容可见,叶某凯明确承诺了退还刘某招商款59.79万元以及分期还款的时间节点。之后,叶某凯亦曾通过个人账户向刘某退还了部分款项,叶某凯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自愿还款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已构成债的加入。

      据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文化公司与叶某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刘某退还招商款57.59万元;

      二、文化公司与叶某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刘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叶某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是叶某凯与刘某签订《欠款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二是本案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关于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关于争议焦点二,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债务加入,但债务加入作为一项基本的民法原理,不但在学理上被普遍认可,而且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属于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重要交易类型,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对债务加入法律后果的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亦无本质冲突。叶某凯以个人名义与刘某签订《欠款协议》,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订《欠款协议》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债务加入的新增规定,判决叶某凯需要与文化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并未减损叶某凯的合法权益,也难以认定违背其合理预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民法典是否具有溯及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条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规定溯及适用的基本规则。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是在长期的审判实际和一系列司法解释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溯及适用类型,有学者称之为“空白溯及”①。该条在规定空白溯及基本原则的同时,亦通过但书条款明确了空白溯及的除外情形,即“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不能适用新法的新增规定。之所以作此规定,究其根本,在于从更为公平合理的角度处理法律之间的平稳过渡。审判实践中,对于空白溯及的基本原则一般并无太大争议,但是如何理解并正确适用该但书条款,存在较大争议,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如何认定空白溯及除外情形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债务加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规定并无争议,但是叶某凯主张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新增规定,将明显减损其合法权益,背离其合理预期。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债务加入的新增规定是否符合空白溯及的除外情形,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笔者认为,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是否“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应当综合考虑新增规定的学理基础、以往司法实践、被诉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的裁判假设结果等因素作出合理的认定。

      具体到本案,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债务加入,但债务加入作为一项基本的民法原理,在学理上被普遍认可,具备较为坚实的法理基础,法学理论上对于该制度的构成、法律后果并无实质争议。审判实践中,债务加入亦普遍存在,属于市场经济中客观存在的重要交易类型,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对债务加入法律后果的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亦无本质冲突。本案中,叶某凯以个人名义与刘某签订《欠款协议》,明确同意以个人名义为文化公司欠付刘某的款项承担付款义务,叶某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订《欠款协议》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即对于其需依约按照《欠款协议》的约定向刘某支付相应款项的预期是明知的,如果其违反《欠款协议》约定,同样需要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此,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债务加入并未作出规定,因叶某凯签订《欠款协议》的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叶某凯签订的《欠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叶某凯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亦有权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该裁判假设的结果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规定的结果是一致的。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之主张是否符合空白溯及除外情形时,应当综合考量本文提到的法理基础、审判实践、行为后果,辅之以裁判假设,进而对于是否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定作出准确判断,以维护法律适用统一,最大限度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过程中的过渡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若 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10期。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给我们留言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高效的服务流程  严谨的工作作风
    在线咨询
    400-613-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