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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公司诉Z 公司买卖合同案

    完整型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赔偿范围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60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科技公司

      被告(上诉人):Z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1日,科技公司与Z公司签订《关于云对讲平台与社区网关合作项目对接会议纪要》,第五条载明:关于天智慧云门禁首批采购的选型及预备下单事宜,目前决定型号为JLAK-05-IC设备,预计采购量1000台。2018年5月25日,Z公司向科技公司发出《订货通知单》,该订货通知单载明了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交货时间、订金金额以及货款支付时间及具体金额。2018年6月14日,科技公司(甲方)与Z公司(乙方)签订《针对物业项目代理采购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同意授予乙方为甲方生产的云对讲等产品在J集团全国项目(含物业外接项目)的唯一经销商;甲方应按照合同或订单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发货;双方商定的结算价格(附件2《2018年JL智慧社区全系列报价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应严格执行。同时,该协议书还

      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以及货款支付时间。该协议书共5份附件:1.代理商登记表;2.2018年JL智慧社区全系列报价单;3.订货通知单;4.采购合同模板;5.代理授权书。

      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科技公司与Z公司就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和开票等事宜通过电子邮件和函件进行沟通。其中,Z公司向科技公司发送的采购合同中记载的付款方式与《订货通知单》不一致。嗣后,Z公司向科技公司发出函件,告知其取消此次《订货通知单》,不再接受科技公司此次供货。

      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以公证方式对其主张的案涉已生产货物进行清点。经清点,科技公司已生产并存放的云门禁控制器数量为1020台,发卡器数量为23个。科技公司陈述,流量卡已安装在云门禁控制器内,其中包含1年的通信费;如果Z公司赔偿价款损失后,可将案涉货物交给Z公司。

      【案件焦点】

      1.Z公司是否违反预约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2.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订货通知单》基于《关于云对讲平台与社区网关合作项目对接会议纪要》有关约定发出,其性质应为预约合同;《针对物业项目代理采购合作协议书》则是确定双方合作关系与交易模式的框架性协议。因此,形成订货通知单后,双方仍有义务订立正式的采购合同。本案中,Z公司发送的采购合同中变更了《订货通知单》与《针对物业项目代理采购合作协议书》的付款方式,未能订立采购合同的主要责任在于Z公司,其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通常情况下,违反预约合同导致本约无法成立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但是,如果预约合同本身已经约定了本约的必要条款内容,预约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已达到较高的完成度,订立本约仅具有程式性或象征性的意义,则违反预约合同时还应适当赔偿守约方的履行利益损失。本案中,作为预约合同的《订货通知单》具备了买卖合同基本的必要条款,科技公司亦已按照约定开始履行义务,故Z公司应当合理预见到不履行预约合同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后果。与此同时,科技公司在双方就采购合同订立事宜进行磋商且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仍按订单完成全部产品生产,存在一定程度的放任损失扩大的主观过错。

      最后,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科技公司的损失状况等因素,人民法院酌情确定Z公司应当向科技公司赔偿损失280000元。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Z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技公司损失280000元;二、驳回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Z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预约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是法律首次对预约合同的构成及其救济方式作出一般规定。但是,该规定并未区分预约合同的类型,也未明确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认定标准。

      一、预约合同的类型层次

      实践中,根据预约合同内容要素的完备程度不同,可分为简单预约、典型预约和完整预约等类型。简单预约,即合同仅具备当事人、标的、数量等基本内容要素;典型预约,即合同除了包括简单预约中的基本内容要素外,还具备价款等核心条款;完整预约,即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的主要合同内容要素,但当事人仍约定需要签订正式的本约合同。就完整型预约而言,签订本约只具有程式性或象征性的意义。但由于预约合同的本质性特征是约定将来要签订本约,故完整预约的性质仍为预约合同,而不能直接解释为本约。本案中,作为预约合同的《订货通知单》已明确约定了案涉标的数量、单价、总价、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已基本包括了详尽的本约条款,故案涉《订货通知单》属于完整型预约。

      二、完整型预约的违约责任形式

      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历来存在争议。最主要的分歧在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内容,对方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强制缔约”,以及不能强制订立本约时的违约损失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就完整型预约而言,因其已具备本约的主要条款,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将来签订本约达成最终合意,即便某些必要条款并不完全具备,也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及漏洞填补规则予以补充。因此,当事人的合同信赖程度较深,也更易对合同履行产生合理期待。因此,若一方违约,允许守约方主张“强制缔约”具有合理性,也能够促使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审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完整型预约的违约损失赔偿范围

      此前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主要为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包含履行利益损失。但是,违约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填补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即对守约方的损害予以全部赔偿。如前文所述,因预约合同内容完整度不同,当事人对预约合同履行所产生的信赖程度也不同,因而违反预约合同导致守约方的损失亦不相同。

      对于完整预约,守约方的合理期待较大,甚至已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了部分本约义务,此时若仍将违约损失范围限定为信赖利益损失,显然并不公平。因此,如果一方已经依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在效果上发生了与履行本约无异的效力,则应当将履行利益损失纳入违反预约的损失赔偿范围。当然,基于预约合同的基本属性,此时同样需要通过适用可预见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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