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22)新210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买买提·克某某
被告: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7日,被告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买买提·克某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0万元整(壹佰万元整),期限为4个月。另出具《承诺》每个月付一次奖金15000元。同日,原告买买提·克某某的父亲克依木·沙某某向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范某清转账100万元,履行了借款协议。后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但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抵押借款协议办理抵押登记,也未交付房屋,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履行其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约定的奖金如何认定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2019年1月17日,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买提·克某某签订《借条》,约定借款100万元整(壹佰万元整),每个月付一次奖金15000元,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买买提·克某某的父亲克依木·沙某某向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范某清转账100万元,借款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协议》,但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抵押借款协议办理抵押登记,也未交付房屋,到期未还款,损害了买买提·克某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买买提·克某某主张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本院认为,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逾期未还款,仍为该资金的实际占用者,约定的每个月付一次奖金15000元,系借款本金派生,在本金尚未归还的情况下,奖金亦应按照约定连续计算,该奖金可视为约定的利息,原告主张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低于双方约定奖金(年利率18%),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买买提·克某某主张的利息337833元予以支持。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包括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义务,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买买提·克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37833元,共计1337833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借款合同只对利息作出规定,未对奖金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奖金一般出现在投资性经营活动中,是为了奖励而发给,是对劳动者提供的超额劳动所支付的报酬。而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作出奖金的约定,法院要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考量并作出认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18%,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承诺》“每个月付一次奖金15000元”予以佐证。能否视为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利息呢?被告承诺为该笔借款每月向原告支付奖金15000元,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借款逾期未还,仍占用借款本金,约定奖金系存在借款事实,是借款本金派生而来,该奖金可视为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被告在本金未归还的情况下,奖金亦应视为利息连续计算,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最高限额。原、被告双方约定奖金折合的年利率是18%,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符合当事人的借款的本意。判决生效后,双方未对利息提出异议,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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