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284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高某东
被告(被上诉人):电视网络公司、电视网络公司分公司
被告:甲通信公司、乙通信公司、丙通信公司
【基本案情】
交通支队于2019年9月9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9年9月9日12时57分,高某东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被通信线剐倒,人受伤,车辆受损。因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据高某东陈述,2019年9月9日12时左右,其驾驶摩托车被一根悬挂在半空中的电缆线绊倒,后报告相关部门,镇政府安全科到现场查勘的同时通知了电视网络公司、甲通信公司、乙通信公司、丙通信公司到现场,这四家公司均表示掉落悬挂的电缆线不属于他们,当时镇政府安全科把电缆线剪断。镇政府安全科认可高某东的上述陈述。
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掉落电缆线所架设的电线杆是属于电视网络公司及电视网络公司分公司所有、管理。甲通信公司、乙通信公司、丙通信公司均认可在涉诉电线杆上架设有电缆,但均称掉落的电缆线不属于其三家公司,因掉落的电缆线上无任何标识,而其三家的电缆线都是有标识的。
关于涉诉电缆权属,高某东拨打12345咨询,后12345表示,已反馈电视网络公司。本院另向城市管理委员会、通信管理局调查,均表示不掌握涉诉掉落电缆线的权属。
事故发生后,高某东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袖损伤,高某东个人支出花费医疗费14526.35元。
高某东称其在科技公司工作,因本案事故其于2020年9月12日做手术后产生误工损失。
【案件焦点】
在悬挂电缆所有权人不明的情况下,悬挂电缆坠落致人损害的,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高某东被电视网络公司、电视网络公司分公司所有的电线杆上悬挂的电缆线绊倒导致受伤,电视网络公司、电视网络公司分公司虽称该电线杆上所搭挂的线缆并非其公司所有、管理或使用,但其作为搭挂线缆的电线杆的所有者,其对于由此产生的风险和隐患亦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现电视网络公司、电视网络公司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故应对高某东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高某东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全案,法院酌定电视网络公司对高某东的合理损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80%,高某东自行承担损失的2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电视网络公司、被告电视网络公司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高某东各项损失共计30675.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高某东的其他诉讼请求。高某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高某东就事故发生是否应承担部分责任。高某东作为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在驾驶摩托车骑行过路口时应对其前行道路上存在的状况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由于疏忽导致事故发生,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减轻电视网络公司、电视网络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案情及各方提交其他证据情况所确定的高某东与电视网络公司、电视网络公司分公司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高某东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发生在城市道路上,原告骑车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被悬挂于半空中的电缆线剐倒,导致其摔伤及造成车辆损失。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方查找肇事电缆产权人未果,最终诉至法院产生本案。
造成该起案件的原因是相关公司对城市电缆管理维护不规范,导致肇事电缆在坠落后未能及时维护,进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通过本案发现相关公司对城市电缆管理维护存在以下问题:一家公司架设电线杆后,其他公司往往从经济的角度会租赁在先架设的电线杆使用,这样节约社会资源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因管理上的推诿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也是必然的;同一电线杆上架设多家公司的电缆,但又缺乏明显的辨识标记,像本案中悬挂的肇事电缆即因缺乏标识,事故发生后无法查找该电缆的产权人及管理人;另外,还存在私自在他人电线杆上架设电缆的情况,本案中肇事电缆最终未能查找到产权人,极有可
能就是有公司或个人私自架设在电线杆上的电缆,也反映出电线杆产权人和管理人在日常的管理维护过程中未能严格管理,否则,可以在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造成事故的源头是电缆,但是无法确认电缆的产权人、管理人,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点。本案中,经过各政府职能部门的查找,最终也未能确定电缆的产权人。那么责任如何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电缆架设在电视网络公司的电线杆上,但电视网络公司否认该电缆为其公司所有,在多方核实仍无法确定电缆所有人、管理人的情况下,判定电线杆的产权人、管理人电视网络公司、电视网络公司分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因为,之所以无法确定电缆的产权人、管理人,这与电线杆的产权人、管理人电视网络公司、电视网络公司分公司未能尽到对所架设电线杆的严格维护有无法分割的关系,因其疏忽管理,才致使不知产权人和管理人的肇事电缆架设在其电线杆上,最终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据此,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由电视网络公司、电视网络公司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解决的不仅是个案问题,还具有示范效果,作为潜在安全问题的制造者,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做好管理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隐患转变成实际损害结果。如果不及时消除隐患,一旦造成损害,相应所有人、管理人均有责任对损害结果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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