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400-613-9191
案例分析
以专业视角,应对各种复杂需求 业务电话:400-613-9191
当前位置:
  • 主页 >
  • 案例分析 >
  • 冯某诉谢某恒财产损害赔偿案

    网络游戏角色及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其价值应以侵权人非法获利所得价款予以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冯某

      被告:谢某恒

      【基本案情】

      从2017年至2020年9月,被告谢某恒从互联网非法购买大量邮箱账号,通过软件撞库的方式筛选出注册有“梦幻××”的网络游戏账号,通过伪造原告等游戏玩家的个人身份信息,在“梦幻××”游戏官方网站上进行申诉认证,解除游戏账号的保护盾,盗取了包括原告冯某在内的“梦幻××”用户的网络游戏账号。被告谢某恒在盗取他人的游戏账号数据后,又将游戏账号及游戏账号内的游戏装备转移、出卖,非法获利1.3万元。基于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4月12日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某恒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之后,原告冯某认为其价值12561元游戏装备被倒卖,被告未进行经济赔偿遂提起民事诉讼。

      另查明,被告谢某恒被判处刑事处罚后,通过原告冯某申请,游戏公司已解除案涉游戏账号的冻结并恢复游戏角色等级,但原告游戏账号内的部分装备商品因被转移销赃而无法恢复。游戏公司提供的游戏账号交易明细中被告谢某恒辨认其通过冯某上述两个游戏账号转移并销赃的游戏商品总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159元,卖家实际所得人民币为3001.05元,被盗时间为5月27日和2020年6月23日。

      【案件焦点】

      1.网络游戏角色及装备能否作为合法财产予以保护;2.网络游戏角色及装备的价值应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诉争的游戏装备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所得,且在游戏中能够为玩家提供使用功能和交换价值,具备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现实中的财产,属于原告的合法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谢某恒盗取原告冯某的游戏账号并倒卖账号内游戏装备的行为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其犯罪行为侵害了原告冯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侵权行为,被告谢某恒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相应财产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按照公安机关在刑事犯罪侦查阶段中由游戏运营商游戏公司提供的被告谢某恒从冯某被盗的两个游戏账号中出卖的游戏商品总价值进行赔偿损失,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该证据系游戏运营商提供,能客观证实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事实,也能证明本案被盗商品的价值及被告犯罪获利的实际情况,该份证据亦有被告签名按捺承认为其犯罪所得,原告主张该份证据作为认定本案原告财产损失数额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可。因此,关于原告被盗游戏商品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并不以评估鉴定为必要条件,应直接以被告出售原告失窃商品的销售价格为准进行认定,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为其销售价格合计3159元。被告辩称虽认可上述辨认笔录和游戏运营公司提交的交易流水,但该份证据中从原告账号售出的部分商品属于原告自有,部分是其从他人账号中转移到原告账号后再进行售卖,因此不予认可原告的损失为3159元,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上述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谢某恒赔偿原告冯某经济损失3159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中,被告谢某恒偷盗“梦幻××”网络游戏玩家的账号并对账号内的游戏角色及装备进行倒卖,经游戏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后被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侵害民事权利的原告并未获得民事赔偿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网络游戏角色装备能否作为合法财产得到保护及被盗的网络游戏角色及装备价值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网络游戏也成为娱乐的方式之一。网络游戏角色及装备也日益成为民事主体渴望保护的财产权益。网络游戏装备是虚拟的,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有别于传统的实体财产,但其取得也如传统财产一般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时间,在一定的网络游戏平台及网络游戏用户间具备一定的交换流通价值,即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属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换为现实中的财产,因此网络游戏装备是网络虚拟财产,应给予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谢某恒虽因该行为被判处了刑事处罚,但冯某基于合法的财产权受侵害仍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

      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索赔数额应如何确定,即被盗的游戏装备应如何确定价值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谢某恒通过线上和线下交易两种方式转卖其所盗的游戏装备,由于游戏网站关于游戏玩家之间转让装备、角色等并未规定具体的定价标准,玩家之间可能存在线上低价,线下高价,导致游戏网站平台的交易记录并不是其真实获利的情形,且即使在交易价格真实的情况下,游戏角色、装备也会因该装备或角色的稀缺性而产生价格波动,因此如何确定虚拟游戏财产的价值成为审理难点,本案判决的赔偿数额系以公安机关侦查中,游戏公司提供的网站交易记录及交易所得价款作为判决依据,最后权利人冯某改变了诉求,要求按谢某恒在刑事案件中的认罪数额赔偿其损失,法院据此进行判决。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给我们留言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高效的服务流程  严谨的工作作风
    在线咨询
    400-613-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