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400-613-9191
案例分析
以专业视角,应对各种复杂需求 业务电话:400-613-9191
当前位置:
  • 主页 >
  • 案例分析 >
  • 秦某元等诉全某凯、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刑事案件中自愿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在民事赔偿中应当确认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秦某元、杨某春、秦某刚

      被告:全某凯、财产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5日晚,全某凯着拖鞋驾驶小型轿车行驶。10时20分许,全某凯驾车越过道路中间虚线进入并直行通过路口时,遇秦某松驾驶电动自行车至同一地点,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秦某松受伤。秦某松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6日死亡。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某凯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松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案涉车辆的交强险和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发生后,在刑事诉讼中,全某凯主动通过法院向原告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另秦某元、杨某春、秦某刚分别系秦某松之子、之妻、之子。

      【案件焦点】

      原告的损失计算以及被告在刑事审判阶段赔偿的性质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原告的损失。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为36154元/年×8年=289232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本次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本地经济水平、被告全某凯意愿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原告主张4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本次事故造成秦某松死亡,其家属处理丧葬事宜必然产生误工费、交通费,法院酌情确定误工费为1000元、交通费为500元。

      第二,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万元。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金额为220732元。被告全某凯应承担部分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代为赔偿原告,因被告全某凯购买的商业险限额为10万元,超出商业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全某凯自行承担。为减少诉累,被告全某凯预先支付精神抚慰金一并结算处理,即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秦某元、杨某春、秦某刚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被告全某凯赔偿原告秦某元、杨某春、秦某刚各项损失共计80732元。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某元、杨某春、秦某刚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

      二、被告全某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某元、杨某春、秦某刚各项损失共计80732元;

      三、驳回原告秦某元、杨某春、秦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既可能引起双方民事侵权赔偿纠纷,也可能造成一方或双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全某凯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原、被告就民事赔偿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期间有较强的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动机,会愿意额外或提前支付部分赔偿款以换取被害人谅解从而换取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中,对刑事审判中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在民事赔偿中如何认定的问题,应当分情况进行探讨。

      一是写明为额外赔偿被害人的赔偿款。在该种情况下,被告明知自己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知道民事赔偿的具体金额双方还未达成一致,但出于取得谅解、展现悔罪态度、积极赔偿、表达歉意等多种考量被告愿意多支付赔偿款且被害人表示接受的,该赔偿款应当与民事赔偿款相互独立。因刑事审判期间达成的额外赔偿,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后续民事赔偿中被告提出想要折抵其他民事赔偿款,法院也不应当许可。在被告车辆投保的情况下,对该赔偿款与保险公司无关,既不影响保险公司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对该赔偿款也不向被告支付。因额外赔偿的意思表示系被告与被害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与第三方的保险公司无关。

      二是注明了赔偿具体项目的赔偿款。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款明确注明了该款项为精神抚慰金。在民事审判中,被害人的损失是由一个个具体的赔偿项目综合所得,每个项目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基于此,双方就某个项目达成一致并先行赔偿是具有合法合理的,对于该项目的赔偿应当被认可。该情形下,也存在着被告对该项目足额赔偿、未足额赔偿、超额赔偿三种情况。对于已经足额赔偿的,即使被害人再次主张,法院经审核后应当将该项目列入损失,但足额赔偿部分应当予以扣减。对存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该部分赔偿款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对未足额赔偿的,只要原告在民事诉请中再次提出并主张的,应当认为被告在刑事审判中的赔偿为部分先行赔偿,民事审判中法院经审核后应当将该项目列入损失,但已支付部分应当予以扣减。对存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该部分赔偿款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对超额赔偿的,也就是被告支付的赔偿项目超过一般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标准的,本案即这种情况。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额度为在2万元左右,被告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显然属于超额支付。对于超额支付部分,该行为系被告的意思表示,超出部分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被告愿意额外支付给原告的部分,因此超出部分也应当认定为被告对该项目的赔偿意愿。但在有保险公司代偿的情况下,超出部分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而保险公司仅对足额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三是仅写明支付赔偿款的。该种情形下赔偿款的性质认定的主要依据就是考察在刑事审判阶段两方达成赔偿的具体意思表示,尤其是被告的意思表示。在被告未明确表示为额外支付赔偿款或者具体为支付某一项赔偿款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被告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确定后,全部金额均应当纳入赔偿损失的抵扣,对于存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被告支付的该款项应当纳入保险支付的范畴。如果能够查明被告为额外支付被害人的,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况处理,如果能够查明被告为支付某一项或几项赔偿款的,应当按照第二种情况处理。

      在实践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交叉的案件本身是比较多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因可能涉及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对其中刑事案件中达成的赔偿款具体项目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为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作出的赔偿决定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解读,在民事赔偿中需要法官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为准确判断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尤其是被告在进行赔偿时的意思表示,需要法官结合双方的当庭陈述、达成的具体协议、原告的理解等进行判断。刑事审判中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和原告方出具的谅解书中对赔偿表述的具体内容是判断被告对赔偿款项定性的较为重要的证据,通过该两项证据材料的内容对赔偿款的性质予以准确认定,进一步确定民事赔偿中的具体赔偿金额。通过准确定性赔偿款的性质,能够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对事故达成深层次的谅解,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给我们留言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高效的服务流程  严谨的工作作风
    在线咨询
    400-613-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