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400-613-9191
案例分析
以专业视角,应对各种复杂需求 业务电话:400-613-9191
当前位置:
  • 主页 >
  • 案例分析 >
  • 侯某旺诉财产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侯某旺

      被告(上诉人):财产保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明、王某军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9日18时30分许,王某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向西拐弯横过公路的侯某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侯某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侯某旺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车辆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告王某军,驾驶人为被告王某明,王某明持有C1D驾驶证,事故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侯某旺于2020年4月9日至5月12日在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共计21119.36元。经侯某旺申请,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2020年10月22日该鉴定机构做出评估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侯某旺因交通事故致上述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计1870元。

      事故发生时,侯某旺已年满60周岁,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证明,证明其误工损失;二审中提交了司法鉴定所评估意见书一份,证明其误工期限。

      【案件焦点】

      侯某旺事故发生时超过60周岁,依据其提交的土地承包使用证能否支持误工费。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明驾驶机动车与原告侯某旺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侯某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书认定被告王某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侯某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因被告王某明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及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及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80%赔偿责任,不足及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侯某旺物质及精神性损失共计人民币169251.91元;

      二、驳回原告侯某旺本次诉讼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误工费问题,事故发生时,侯某旺已经超过60周岁,其主张存在误工损失,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侯某旺提供的土地承包使用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判决支持误工费没有充分证据支持,上诉人认为不应赔偿误工费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信。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侯某旺物质及精神性损失共计人民币149047.99元;

      三、驳回侯某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了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即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费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如何确定,特别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否主张误工费,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其仍具备劳动能力,故应该支持误工费;二审法院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推定其不具备劳动能力,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仍参加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否则不应支持误工费。笔者同意二审法院的观点,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全部赔偿原则决定了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全部赔偿原则,又称全面赔偿规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能使受害人的权利在最大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得到保护,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得以满足。在此原则的指导下,误工费的赔偿也应坚持以发生的实际损失为限。这就涉及对误工费性质的理解。通说认为,误工费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人身伤害到完全治愈这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费用。通说实际上采取的所得利益丧失说,这也与全部赔偿原则的内涵相一致。因此,误工费的赔偿应当坚持以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前是否实际从事相应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为前提,而不以是否仍然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为条件。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受害人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为由支持其误工费并不合理。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关系。

      劳动能力是指公民有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劳动能力仅受人体生理和心理因素影响,仅以其作为评判依据。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条件。劳动能力丧失是指由于各种损伤或疾病,使机体不能适应所从事的劳动工作。丧失劳动能力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丧失和永久性丧失,按程度可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公民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以公民个体是否有能力劳动而定,这是由公民个体的自身性质决定的。而法定退休年龄是各国家或地区依据本国国情而定。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能力丧失。对于公民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公民是否在从事相应的劳动,如某教师虽然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被某学校聘用从事教学工作,那就证明其具有职业性劳动能力。

           3.超过法定年龄退休人员误工费请求权构成要件。

      除具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必要要件外,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请求权还必须具备的要件——具有误工的事实,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误工的前提要件。即受害人受到伤害前具有劳动能力,并在从事为他人或自己的劳动。如果受害人受到伤害前,在客观上具有劳动能力,但并未从事职业性、专长性或为他人服务的一般劳动,虽然在受到伤害期间并非必然不会劳动,但可以推定其不具有误工损失。

      (2)误工的内容要件。即受到伤害后不能再进行正常工作,丧失了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这里的工作类型应当包括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以获得劳动报酬的工作,还包括自己从事经营活动获得收入的工作,还包括家庭保姆、医院护理等性质获得的报酬等。

      (3)误工的性质要件。受害人在受害前从事的劳动应当是有收入的劳动即有偿劳动,反之,虽然也会耽误受害人的工作,但没有导致其收入减少,不应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语境下的误工。同时,受害人在受害前应当从事的是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如果其从事的非法收入的劳动,也不应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情形下的误工。

      (4)误工的时间要件。误工时间的计算应从受害人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或定残日止。完全治愈后具有进行正常工作的能力,不再计算误工费,定残日后则应支付残疾赔偿金,实际将误工费包含在残疾赔偿金内。

      一般来讲,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成年人,在身体健康正常的情况下均具备劳动能力,法律规定只是区分有无固定收入分别确定误工标准。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法律基于社会一般大众劳动能力情况采取的一个标准,对于超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般推定其不具有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损失,但仅是法律的推定。只要其举证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存在劳动的事实且获取有报酬,均应认定其存误工损失。实践中一般需要提交的证据一般有:受害人受害前从事何种工作;有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月收入状况如何;是否达到纳税起征点、是否交纳所得税;单位有无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固定工作劳动者能否提交受害前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给我们留言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高效的服务流程  严谨的工作作风
    在线咨询
    400-613-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