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姑、万甲、万乙
被告: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林某鹏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9日,林某鹏因为自家鸡棚棚顶需要维修找到万某国帮忙维修。4月10日上午9时许,万某国与其妹夫林某清一起来鸡棚查看情况,双方约定由万某国帮林某鹏购买好维修材料,林某鹏支付工钱700元。4月11日,万某国将维修材料送至林某鹏处,林某鹏于下午5时许将材料款1100元通过微
信转给万某国。4月12日早上8时许,万某国与林某清来到某村一组为林某鹏维修鸡棚,施工时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至10时许万某国踩破石棉瓦从高约3.2米的棚顶跌落摔下,林某清听到响声发现万某国已躺在地上,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将万某国送至医院抢救,4月13日凌晨3时41分,万某国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多发伤、心脏钝挫伤、多发肋骨骨折、呼吸循环衰竭”,万某国在医院抢救共花费医疗费11908.66元。4月13日8时,林某清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对林某清、林某鹏二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之后,万某国的妻子刘某姑、女儿万甲、儿子万乙多次与林某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该案法律关系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2.林某鹏应承担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万某国为林某鹏修理鸡棚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林某鹏主张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但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万某国在3.2米的高处施工,没有高空作业资质,操作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林某鹏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选任方面没有审查对方的资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现场施工安全。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有较大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负同等责任,各自应对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万某国的损失为:1.医疗费11908.66元;2.死亡赔偿金660708元;3.丧葬费32330.5元;4.精神抚慰金法院依据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认定40000元,各项损失共计744947.16元。由林某鹏承担372473.58元。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林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姑、万甲、万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2473.58元;
二、驳回刘某姑、万甲、万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与承揽关系纠纷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根本不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要注意的是,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损害,提供劳务的一方仍有较大的自主权,并不能使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对接受劳务一方来说承担的责任过重,所以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处理比较合理。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实践中,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支配,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时,不应要求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造成的损害责任的规定,不适用因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判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造成的损害与承揽关系造成的损害时,要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最终的法益保护目的作出准确判断,而不能相互混淆最终损害当事人的法律权益。在审理侵权案件中,对于受害者面对痛苦、损失等审理者虽要有同理心,但绝不能受到个人的情绪的左右,首先判断出双方之间属于什么法律关系,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归责原则,尤其在侵权类案件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不只是一方面,要综合判断双方是否都有责任、责任大小、再结合实践,平衡各方,才能取得良好的裁判效果。当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绝不能就案办案,要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将调解、释法工作贯穿始终,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并且多次组织调解,虽然结果并不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在整个过程中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已从最初的谴责、对抗状态恢复到平静理性,能够认真分析和敢于承担自己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并且能带着相互理解的心态参与法庭庭审,最终本案的裁判结果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被告方也在积极履行判决结果,说明双方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之处。通过本案,能更好地给用工者与提供劳务一方起到警示作用,不管是用工方还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从开始的选人用人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对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可能是以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所以提醒各方要积极履行好各自的安全义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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