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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某刚诉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伤后责任人的界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63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任某刚

      被告(被上诉人):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某科技公司

      被告(上诉人):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

      被告:某体育馆舞美工程部

      【基本案情】

      某体育馆舞美工程部委托某科技公司完成演唱会项目的结构、机械设备安装及技术服务,任某刚经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招聘,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用工,于2018年8月16日凌晨1点,任某刚在体育馆进行搬运工作时,吊车吊运的铝合金桁架突然掉落将任某刚砸伤。事故发生后,任某刚被送往医院急诊治疗并住院手术。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30%,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任某刚称某体育馆舞美工程部是项目的主体单位,吊车及驾驶员是某科技公司的,捆绑铝合金桁架是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人员或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招聘人员,均应担责。某科技公司认可吊车及驾驶员是其公司的,但事故是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人员捆绑铝合金桁架时,绳子没挂好导致铝合金桁架滑落造成。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称捆绑铝合金桁架吊绳有通过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招聘人员,也有其公司人员,但事故是某科技公司雇用的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铝合金桁架坠落造成。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及某体育馆舞美工程部均表示事发经过不清楚。某体育馆舞美工程部提交某科技公司的舞美工程企业综合资质证书,证明了某科技公司具有相应资质。

      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及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均称,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是按每天每人180元与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结算工人报酬,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按每天每人150元给工人结算报酬。

      【案件焦点】

      如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招聘了任某刚等人员并支付报酬,若无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指示,任某刚等招聘人员不会去本案施工现场工作,且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从中获取收益,故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是任某刚等招聘人员的雇主。任某刚进行搬运工作时被砸伤,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无法确定其受伤是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人员或者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招聘人员捆绑铝合金桁架不当造成,还是某科技公司的吊车吊运铝合金桁架不当造成,故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及某科技公司之间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的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证言法院不予采信。某体育馆舞美工程部并非侵权人,其虽为发包人,但其提交某科技公司的综合资质证书证明了某科技公司具有相应资质,故某体育馆舞美工程部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任某刚医疗费8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3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29880元、护理费13500元、残疾赔偿金4430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4550元;

      二、驳回任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亦应由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基本法律关系是某体育馆舞美工程部发包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现场进行吊车吊运铝合金桁架,同时找到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来捆绑铝合金桁架,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除有其人员现场工作外,还找来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招聘的任某刚等人捆绑铝合金桁架,任某刚在进行搬运工作时,吊车吊运的铝合金桁架突然掉落将任某刚砸伤。

      一、就本案而言

      本案事发在2018年,一审判决作出在2020年12月22日,根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0年12月23日、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予以修正,以下简称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案涉及雇主责任、侵权人责任和发包人责任。

      1.雇主责任。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招聘了任某刚等人员并向其支付报酬,并指示任某刚等招聘人员参与本案施工现场工作,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与任某刚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故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人责任。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任某刚进行搬运工作时被砸伤,现无法确定其受伤是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人员或者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招聘人员捆绑铝合金桁架不当造成,还是某科技公司的吊车吊运铝合金桁架不当造成,故某文化艺术服务公司、某人力资源顾问公司及某科技公司之间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包人责任。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体育馆舞美工程部既无人参与捆绑铝合金桁架,也无人参与吊车吊运铝合金桁架,并非侵权人,但其是涉案施工的发包人,亦有可能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体育馆舞美工程部提交某科技公司的综合资质证书证明了某科技公司具有相应资质,亦可体现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故某体育馆舞美工程部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新旧法的衔接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出台了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但该解释删除了上述第十一条的规定,那么再遇到本案类似案件,该如何解决该条款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值得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员对因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上述条款从实施侵权行为一方的角度体现了责任承担,体现了对工作人员的保护,故本案情形仍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作出判决。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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