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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某魁诉李某亮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提供劳务者之间关系的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民终21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魁

      被告(上诉人):李某亮、李某伟等十一人,魏某莉

      【基本案情】

      李某亮等十一人经常在一起合伙承揽农村建筑,平时以李某亮为首去承揽一些农村建筑的施工。2020年5月,李某亮等十一人共同承揽了本村白某川家及魏某莉家的建筑施工工程,承揽白某川家的工程是二楼主体工程,承揽魏某莉家的工程是地下室及一楼的粉刷、门楼建造。因施工人员不足,李某亮便找到李某魁,让李某魁去干活。由于李某魁也是从事砌墙和粉刷的熟练工,因此,李某亮当时给李某魁承诺,每天的工钱不会低于280元。李某魁来了之后,先被安排在白某川家砌了一天多墙后,便被李某亮安排到魏某莉家去施工,主要是给魏某莉家的门楼及厨房进行粉刷和贴瓷砖,李某魁先后共在魏某莉家干了十多天。5月12日上午,当李某魁和李某伟一起在给魏某莉家的大门两边砌花池时,李某伟便让李某魁先去将魏某莉家上房的一个架杆窝填补一下。由于该上房的粉刷工程也是由他们所施工的,于是,李某魁便到上房去填补架窝。而在填补架窝时,由于架窝离地面太高,而且当时现场只有李某亮所提供的一个铁合梯,于是李某魁便站到了合梯上去施工。李某魁在合梯上填补架窝时,由于合梯的突然滑脱,李某魁便被摔倒在了地上。李某魁倒地后,李某伟便赶紧将李某亮和另一个工地的工友叫了过来,之后,魏某莉便找了一辆三轮车,和李某魁的家属一起,将李某魁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为:(1)L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椎管狭窄;(2)右侧椎弓根、左侧横突、椎弓板骨折。李某魁在住院期间,魏某莉共给李某魁交纳了住院费1300元。李某魁出院后,就赔偿问题曾多次通过村委与李某亮及魏某莉进行沟通无果,李某魁认为李某亮与其余被告是合伙关系,那么其在从事合伙事务的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各合伙人是理应予以补偿的,而魏某莉在选任中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案件焦点】

      1.李某亮等十一人是否构成合伙关系;2.李某魁的各项损失,双方应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李某亮等十一被告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但李某魁与十一被告系共同受益人,依照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酌定由十一被告共同补偿李某魁40%损失为宜。李某魁与魏某莉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故魏某莉与李某魁之间构成承揽关系。魏某莉作为定作人明知李某魁违反操作规程,未有效采取防护措施及时制止承揽人的错误行为,对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0%责任为宜。李某魁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40%责任为宜。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限李某亮等十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自补偿李某魁1675.9元,共计18435元;

      二、限魏某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某魁7917.5元。李某亮、魏某莉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建房的过程来看,建房工程的施工过程是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提供的劳务的叠加,双方均是对自己提供的劳务负责,不存在因为增加或者减少其中一个人而造成建房无法继续进行,建房过程中每人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施工,每人以实际提供的劳务平等计算报酬,故本案中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系共同承揽人,形成的是一种松散型的劳务合作关系,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合伙关系不准确。共同承揽人的总目标是相同的,李某魁在为共同承揽人的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依据公平原则,对李某魁的损失各上诉人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一审法院酌定各上诉人共同补偿李某魁40%的损失,处理并无不当。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第一个审理重点是需要认定各劳务者之间的关系。从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共同为魏某莉与白某川家建房的过程来看,建房工程的施工过程是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提供的劳务的叠加,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均是对自己提供的劳务负责,也不存在因为增加或者减少其中一个人而造成建房无法继续进行,建房过程中每人按照各自的分工进行施工,每人以实际提供的劳务平等计算报酬,故本案中李某亮等人与李某魁系共同承揽人,形成的是一种松散型的劳务合作关系。共同承揽人的总目标是相同的,即以自己提供的劳务共同合作建房,交付工作成果给房主。虽然李某亮等人对李某魁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也不是致害人,但李某魁在为共同承揽人的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依据公平原则,对李某魁的损失各上诉人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在本地的农村地区,农民自建民房的建设、修缮、改造的需求量较大,而民房建设工程的资质管理较为宽松,有一定粉刷、泥瓦手艺的农民工,农闲时承包民房建筑工程,分工协作,按提供劳务数量平等分配劳务报酬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工程承包模式,既能满足农民的建房需求,又能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他们在施工过程中,也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且各劳务者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在出现安全事故、侵权责任等纠纷后,责任的认定和划分问题就需要格外注意。

      第二个审理重点是对于“带头人”性质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最先与定作人或发包方进行联系,并告知其他承揽人或劳务者工作机会的人,或是在各承揽人或劳务者心中具有一定威望的承揽人或劳务者通常为“带头人”。本案中,各劳务承揽人之间为松散的劳务合作关系,“带头人”并未因为组织其他承揽人施工而获得额外利润,因此不应认定该“带头人”为劳务承包方,而应认定为共同承揽人。

      而部分案件中,“带头人”的劳务费、承揽费往往会高于其他劳务者,在劳务工程中,不参加劳务工作,仅负责考勤、分工、监工等工作,且长年以承包、组织劳务者施工为生,具有一定的承包资质,此时,则应该认定“带头人”为工程的承包者,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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