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400-613-9191
案例分析
以专业视角,应对各种复杂需求 业务电话:400-613-9191
当前位置:
  • 主页 >
  • 案例分析 >
  • 尹某娟故意毁坏财物案

    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刑终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晚,赵某某在被告人尹某某位于某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留宿。次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回家发现家中房门被反锁,找开锁公司将房门打开后,发现躲在房屋外露台的赵某某后,被告人尹某某通过某小区监控发现赵某某与其丈夫郑某光进出楼宇电梯并举止亲密。被告人尹某某遂认为赵某某与郑某光有不正当关系,并让苏某某、董某娇跟踪赵某某帮助寻找相关证据。

      

      同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尹某某、苏某某等在赵某某居住的某小区电梯里、赵某某工作的银行东营分行院内的车辆上,张贴、散发载有“赵某某,银行客户经理,在他人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有妇之夫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厚颜无耻地住在原配家,被原配当场抓包”等内容以及赵某某与郑某光在电梯内举止亲密照片的单页。

      

      同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鲁EFxxx×白色奥迪、董某娇驾驶鲁E7×××x白色宝马轿车跟踪赵某某驾驶的鲁E5×x××奥迪轿车,在某路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鲁E8×x×x白色宝马轿车将赵某某驾驶的鲁E5×x××奥迪轿车拦停,尹某某下车击打赵某某所驾车辆的车窗玻璃,赵某某择机驾车驶离,后进入加油站。其后,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车辆进入加油站,发现停驶在加油站的赵某某的车辆,先后三次撞击赵某某所驾车辆驾驶室一侧的位置。其间,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车辆从加油站出口处进入加油站内东侧并下车。撞击车辆后,被告人尹某某下车进入赵某某所驾车辆副驾驶室,与赵某某在车内发生撕扯。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在尹某某所驾驶车辆内发现载有赵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内容的单页,以及写有“赵某某破坏他人家庭”的白色横幅一条。

      

      【案件焦点】

      

      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对被告人尹某某行为的定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认为,寻衅滋事系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本案系因婚恋、家庭纠纷而引发,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因发现赵某某在其家中留宿以及赵某某与其丈夫进出小区楼宇电梯内举止亲密,遂认为赵某某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为寻找相关证据,实施了让苏某某等帮助跟踪赵某某的行为,以及在赵某某居住的小区、工作单位院内的车辆上张贴单页、尹某某在路上驾车拦停赵某某车辆以及在加油站撞击赵某某车辆的行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被告人尹某某实施上述行为,系事出有因,主观上并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某为帮助尹某某寻找其丈夫与赵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而实施的跟踪赵某某、在赵某某居住的小区、工作单位院内的车辆上张贴单页的行为,尚达不到用刑法进行评价的程度,且赵某某已经要求公安机关对张贴单页的行为终止调查。被告人尹某某实施撞击赵某某车辆的行为,系尹某某的个人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尹某某实施该行为前与苏某某进行了犯意的联络,也不足以证实苏某某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苏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车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8617.17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提起抗诉。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尹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寻衅滋事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第二款规定了“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本案中,尹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其家中留宿、多次在夜晚或凌晨与丈夫郑某光同进同出,且行为举止亲密,尹某某认为赵某某与郑某光存在婚外男女关系。尹某某让苏某某等帮助跟踪赵某某并寻找赵某某与郑某光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张贴、散发不利于赵某某名声的单页。案发当日,尹某某让苏某某、董某姣驾车跟踪赵某某,本人驾车拦停赵某某车辆,在赵某某驾车逃离后,追至加油站并驾车撞击赵某某车辆,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从起因看,本案由婚外恋、家庭纠纷引发。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尹某某面对婚外恋、感情纠纷未能冷静理智处理,上述行为方式虽有不当之处,但系事出有因,不是无事生非,也并非小题大做、借题发挥,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抗诉及出庭意见认为,尹某某在加油站驾车撞击赵某某车辆的行为,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其主观动机是通过任意损毁财物发泄不满、寻求刺激,不仅有为了将财物损毁,还有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效果。客观行为方面具有任意性,主要表现为损害对象的选择具有任意性,侵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尹某某实施的驾车撞击赵某某车辆致车辆受损的行为,系事出有因,并无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和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动机,侵害的对象亦是特定的,不符合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

      

      苏某某组建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证实,2019年10月2日之前,为寻找赵某某与郑某光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尹某某、苏某某等在微信群内商议,并查找、跟踪赵某某车辆,但10月2日之后微信群内再无相关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尹某某、苏某某等于案发当天未在微信群内进行商议。证人董某姣、张浩的证言及尹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仅能证实案发当天,尹某某让苏某某、董某姣跟踪赵某某车辆,不能证实尹某某拦停赵某某车辆并撞击是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苏某某供述和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天实施了跟踪赵某某车辆的行为,从录像看没有参与别停赵某某车辆,而是在尹某某别停赵某某车辆后才赶到;在加油站尹某某独自驾车撞击了赵某某车辆,在撞击第二下时苏某某才出现在加油站出口处,苏某某并未提供帮助,苏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苏某某帮助尹某某跟踪赵某某并寻找相关证据,张贴、散发不利于赵某某名声的单页等行为,尚达不到用刑法评价的程度,且赵某某已明确向公安机关要求对张贴单页的行为终止调查,只追究开车撞她,毁坏其车辆的责任。综上,尹某某、苏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尹某某驾车故意撞击赵某某车辆,致赵某某车辆损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刑事犯罪,是一场与命运的豪赌,可牌局开场,就注定满盘皆输。一次头脑发热的暴力冲突,让和睦家庭支离破碎,亲人泪目,自己也从生活主角沦为阶下囚,往后漫漫岁月,只剩囚室孤灯;一丝贪念作祟的经济越轨,账目上多的不是财富,而是量刑的砝码,纸醉金迷梦碎,自由被高价“售卖”,余生都要为这糊涂账偿债;片刻糊涂卷入非法勾当,以为是无伤大雅的插曲,实则已奏响命运悲歌,被拽进法律黑洞,往昔顺遂被搅得混乱不堪。  

      当刑事案件如鬼魅般缠上你,别在黑暗里独自徘徊、满心忐忑。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天团严阵以待,仿若暗夜里的灯塔。我们扎根法律深海多年,熟稔每条法条暗涌,擅长捕捉每丝细微证据,用专业智慧做桨,为你在汹涌案情里破浪前行,精准掌舵。遭遇难题即刻拨通电话,把沉重包袱丢给我们,让正义曙光穿透阴霾,重燃生活希望。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给我们留言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高效的服务流程  严谨的工作作风
    在线咨询
    400-613-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