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刑终5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某岳明知所经营的企业负债数额巨大、本人及企业均没有任何资产、收入归还欠款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生产需购买塑料事由,承诺到2018年12月16日归还现金100万元的谎言,于2018年11月23日到位于某小区×××室的物流公司骗取该公司面额10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于当日兑现现金980500元,分别归还仝某凤欠款233115元、李某芹欠款739950元、姬某记欠款7435元。被告人贾某岳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12日、1月20日、1月22日、2月4日分五笔通过其儿子贾某强的银行账户向陈某华的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5万元、共计16万元。被害单位物流公司的陈某华于2019年1月21日17时许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查于2019年1月23日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焦点】
诈骗案中,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界别。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仅支持公诉机关的第一笔指控,被告人贾某岳明知所经营的企业负债数额巨大,本人及企业均没有资产、收入归还欠款的情况下,仍虚构以企业周转、购买材料的事由,骗取他人承兑汇票,并将银行承兑汇票于当日兑现现金用于归还欠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贾某岳及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贾某岳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贾某岳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贾某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贾某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并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界分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因借贷协议而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要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综合判断,从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的偿债能力多方面综合考虑,同时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本案中,法院认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事实,根据在案徐某平的陈述、被告人贾某岳的供述、贾某岳妻子赵某霞名下的银行卡给徐某平的转账明细、贾某岳之子贾某强的银行卡给徐某平的转账明细能够证实,被告人贾某岳妻子赵某霞共计向徐某平转账汇款二十余笔,金额达500多万元,贾某岳之子贾某强给徐某平转款汇款3笔,金额达12.5万元。同时,自2016年至2019年2月起,赵某霞先后数次给徐某平转账汇款数额达数千万元,被告人贾某岳与徐某平存在多年连续的资金往来情况,该289万元承兑汇票仅系其中的一笔,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某岳诈骗徐某平289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事实,在案贾某军的陈述、被告人贾某岳的供述、贾某岳妻子赵某霞名下的银行卡给贾某军之妻代某芹的转账明细、人民法院(2019)鲁030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证实被告人贾某岳与贾某军自2017年至2018年12月13日涉案40万元承兑汇票期间,双方一直存在连续的民间资金往来业务,期间被告人贾某岳之妻赵某霞数次给贾某军妻子代某芹转账汇款金额达千万元,2018年12月13日涉案40万元承兑汇票发生后,赵某霞也多次给贾某军之妻代某芹转账汇款数额近60万元,甚至涉案40万元承兑汇票发生后,贾某岳还与贾某军再次发生资金往来关系,该40万元承兑汇票仅系其中的一笔,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某岳诈骗贾某军该40万元承兑汇票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笔事实,在案被告人贾某岳妻子赵某霞名下的银行卡给田某昌转账交易明细能够证实被告人贾某岳与田某昌经营的国际贸易公司自2017开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多次通过赵某霞的银行账户向田某昌支付货款,2018年12月18日从国际贸易公司购买货物应系双方之间连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延续,同时,货到付款也系交易双方采取的合法的合同履行方式之一,仅以货到未付款不能认定合同一方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某岳虚构货到付款的方式骗取国际贸易公司货物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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