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刑终39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文于2019年9月1日与中心小学签订《学校保安聘用合同》,为该校的自聘保安,其工作职责为负责学校安全保卫、校内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等。李某文因工作值班问题和生活琐事与同事黄某灿发生矛盾,并因患腰椎疾病等需请假事宜对学校副校长黎某强产生不满,从而对二人心存怨恨,萌生报复砍杀二人的念头。2020年6月4日早上,李某文在某学校教师宿舍其住处留下一张书写有“丽妹照顾好大嫂,二婶、三婶照顾好大嫂”“开始时,黎校不批假”“请陈校交给亲人”等字样的纸条。8时许,李某文用布袋装好四把菜刀,从校内教师宿舍走到学校后门的门卫室,在门卫室值班的被害人黄某灿(男,时年64岁)还与李某文开玩笑,李某文趁黄某灿不备,拿出一把菜刀朝黄某灿的头部猛砍一刀,菜刀嵌在黄某灿头部,黄某灿起身跑出门卫室。后李某文离开门卫室,听到校内幼儿园教学楼二楼学生早餐期间的吵闹声,认为学生声音刺激到他,便上到二楼,从布袋内拿出其中的一把菜刀,先冲入幼儿园大二班教室(57个学生),挥刀朝学生追砍,分别砍中被害人陈某杰(男,时年7岁)等25名学生的头部、颈部等部位,再冲入大一班教室(58个学生),挥刀朝学生追砍,分别砍中被害人冯某炫(男,时年6岁)等11名学生的头部、颈部等部位,同时还致使幼儿黄某斌(男,时年6岁)、邹某荧(女,时年6岁)在躲避砍杀的过程中,摔倒擦伤。被害人吴某瑶(女,时年40岁)老师用凳子进行阻止,也被李某文砍伤。后李某文下楼见到黄某灿,又继续对黄某灿进行追砍。随后,李某文走到校内的操场处,见到被害人黎某强(男,时年57岁)在救护被砍伤的学生,黎某强对其进行劝阻,李某文不予理会,冲上前去朝黎某强的头部、背部连砍数刀。黎某强与李某文进行搏斗,阻止李某文继续行凶,闻讯赶到的邹某辉、高某富老师分别拿钢叉、椅子围住李某文,将李某文控制在花圃处,李某文手持菜刀后退,因自身体力不支,在花圃边坐下。随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李某文抓获。
经鉴定,黎某强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冯某炫等7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黄某灿、梁某萱等23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吴某瑶、黄某玲等10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件焦点】
对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文持刀在校园内肆意砍杀多名师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重伤二级、7人轻伤一级,23人轻伤二级,10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文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性质、情节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暴,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影响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李某文持刀杀人虽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犯罪未遂,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行为不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四把,蓝色布袋一个,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存档备案。
李某文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文严重破坏学校安全稳定秩序和安保人员职业底线,持刀在校园内肆意砍杀毫无自卫能力的学龄前儿童和其他教师共41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重伤二级、7人轻伤一级,23人轻伤二级,10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文故意蓄谋杀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李某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刑终39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李某文持刀肆意砍杀毫无防卫能力的41名学龄前儿童和教师,手段残暴,受害人众多,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文是否适用死刑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可以”而非“应当”。李某文虽然故意杀人未遂,但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感,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文未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案件,一般情况下应慎用死刑。但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量刑的依据,也是量刑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刑法对未遂犯采取的从宽主义是可以而非应当,即未遂犯一般情况下可以给予从宽处罚,但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不从宽处罚,这一原则也适用于犯罪未遂与死刑适用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强调“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一般认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未遂的情形,因社会危害性小于故意杀人既遂,因此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犯罪动机及其卑劣、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致被害人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也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某文案就是属于这种例外情形。
被告人李某文持刀在校园内肆意砍杀毫无自卫能力的学龄前儿童和其他教师共41人,致1人重伤二级、7人轻伤一级,23人轻伤二级,10人轻微伤,在持刀捅刺时被老师及时控制和报警,被害人及时抢救才未发生被告人追求的死亡结果,被告人李某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但李某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存在诸多应予以严惩的情况。具体包括:(1)李某文是有预谋的犯罪。在李某文宿舍提取到的纸条及李某文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其在宿舍写好“丽妹照顾好大嫂。二婶、三婶照顾好大嫂”“开始时,黎校不批假”等类似遗言的字条,准备好作案工具四把菜刀携带进入校园内。(2)主观恶性极深。李某文在案发前精心准备好四把菜刀进入幼儿园肆意砍杀毫无防卫能力的无辜幼儿和教师41人,精心预谋犯罪、滥杀无辜,被害人一方毫无过错和不当,其纯属为了一己私欲无端残忍杀人,可见其主观上有置人于死地的想法,犯罪动机卑劣。
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李某文携带四把菜刀进入校园后,先对黄某灿头部猛砍,砍击力度大,菜刀嵌在黄某灿头部无法取出,其又从布袋内拿出一把菜刀进入大一、大二班教室肆意猛砍无辜学生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连续砍击38名6—7岁学生,造成多名学生颅骨骨折,其中一名学生手指被砍断,还砍伤前来阻止的老师,随后又跑到操场继续行凶,重伤1人。(4)李某文故意杀人行为虽然未导致死亡结果,但并非李某文主动自愿放弃犯罪的结果,而是学校老师挺身而出及时阻止、控制李某文继续行凶,被害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才未导致死亡后果。
综上,本案虽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但砍杀范围之广、危害程度之深,特别是犯罪对象大部分为无辜幼儿,所遭受的身心创伤会伴随其一生,犯罪后果具有严重性和延续性的特点。犯罪未得逞是因为旁人阻拦和控制,否则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伤亡结果。可见李某文故意杀人虽系未遂,但其故意蓄谋杀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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