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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某某危险驾驶案

    行为人不够罪的关联行为被从重评价的,其因关联行为羁押的期限应折抵刑期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刑初125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京AO×x×x)行驶至某路时,遇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肖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闯卡,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0月19日被羁押,于2021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案件焦点】

      行为人不够罪的关联行为被作为其他犯罪从重评价的,其因关联行为羁押的期限能否折抵刑期。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亦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情节,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亦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关键问题在于行为人的刑期如何起算,抑或说其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所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其犯危险驾驶罪的刑期。所谓刑期折抵制度,就是把被告人在审前羁押的期间换算成判决后执行刑期的一种制度。审前羁押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大量运用,又直接影响对被告人自由的剥夺,但理论上对刑期折抵制度关注不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明确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于行为人先前被羁押行为与最终定罪行为是否系同一行为,并无限制,只要是在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过即可,故对肖某某因此前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而被羁押的期间应折抵刑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期折抵制度所针对的系同一行为,只有当行为人先前被羁押行为与最终定罪行为系同一行为时,才可以对其羁押时间予以折抵。本案中,肖某某被羁押的时间与其最终被判处刑罚的不是同一行为,故此前羁押的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先行羁押时间能否最终折抵刑期,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先前被羁押行为与最终定罪行为系同一行为,或者虽然不是同一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时才可以予以折抵,当先前行为被作为定罪的从重情节予以评价的,理应折抵刑期。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值得肯定。从实践来看,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系单一行为,并最终被判有罪时,在进行刑期折抵时按照“同一行为”标准计算刑期一般争议不大。但如果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了其他罪行,进而对两项罪行并案或先后处理,后检察机关仅对其中一项罪行进行指控,或者法院仅对其中一项罪行认定为犯罪,此时针对未指控或未认定犯罪的行为所采取的先行羁押能否折抵刑期,则存在争议。如果按照绝对的“同一行为”标准,由于检察机关仅指控后续羁押的危险驾驶行为,法院也仅判决危险驾驶构成犯罪,那么只能将针对危险驾驶所采取的先行羁押折抵刑期,而针对前期的妨害公务事实所采取的先行羁押,就不能折抵刑期。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错拘错捕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在妨害公务罪最终未予认定的情况下,则针对该行为所采取的拘留措施就失去了合法性依据,这样就存在一个国家需要承担赔偿义务,而被告人需要付出自由代价的问题。为此,当面对数个犯罪行为时,不应受制于评价单一行为的“同一行为”标准,而应当尽可能多地将先行羁押纳入刑期折抵中。由此观之,对于刑期折抵问题,可以采取“关联性”标准,即只要被采取先行羁押的数行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或程序上的关联,就可以将先行羁押时间进行刑期折抵。其中,事实上的关联是指,先前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理由与最终被处罚的犯罪行为之间罪名相同,或者属于同一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有密切关联。这种密切关联体现在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交叉或者是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手段目的关系、条件关系等牵连关系上,如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抢劫罪、盗窃罪与之后处理赃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程序上的关联是指,前罪羁押与后罪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连续进行的,且前罪羁押为后罪的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一定保障,则不论先前羁押的行为与最终定罪行为是否一致,都应视羁押与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可以将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车闯卡,公安机关先对其闯卡的行为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侦查,后经侦查发现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遂对其取保候审,但在取保候审的当天,又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对其刑事拘留。按照前述标准,肖某某醉酒后驾车闯卡的行为,既存在事实上的关联,又存在程序上的关联,虽然先前的妨害公务行为未予认定,但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而被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后续危险驾驶罪的刑期。更何况法院在最终对被告人的危险驾驶罪进行量刑时,已将妨害公务的行为作为了一个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先前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而被的羁押期限不仅是可以折抵,而是变成了应当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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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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