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400-613-9191
案例分析
以专业视角,应对各种复杂需求 业务电话:400-613-9191
当前位置:
  • 主页 >
  • 案例分析 >
  • 宋某诈骗案

    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及罚金刑并罚的适用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刑终59号刑事裁定书2.案由: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22日,被告人宋某因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后宋某虚构做砂石料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地下钱庄提前取款需交手续费等事由,多次诈骗3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38.13万元,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

      

      【案件焦点】

      1.前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如何计算;2.罚金刑是否需要并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共计638.1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退赔王淑云等35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6.15万元;

      三、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与被害人之间系正常民间借贷和投资,不构成诈骗罪。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宋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将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或偿还其他个人欠款等,符合诈骗罪特征。宋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该规定在行为人刑满释放未再犯新罪情况下,不存在理解困惑和执行障碍,反之,则可能存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与新罪主刑执行期间交叉问题,进而引发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并罚及效力范围等一系列问题。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层面,对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又犯新罪,前罪所判罚金是否需要并罚尚未明确。

      一、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计算问题

      一般而言,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换言之,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至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具体理解适用上,尤其是对于新罪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如何把握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计算至因涉嫌犯新罪被羁押之日。主要理由:一是可以与主刑刑期的实际起算时间一致;二是符合剥夺政治权利实际执行情况,有利于执行机关执行。

      第二种认为,应将前罪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计算至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主要理由: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系基于羁押亦属剥夺人身自由的性质决定,从维护人权,保障被告人权利角度,规定将羁押期间折抵刑期,与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并无矛盾。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明确,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故,行为人在羁押期间的政治权利并不当然完全被剥夺,其前罪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可以在羁押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从文理解释角度讲,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停止计算时间点为“新罪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如若可以追溯至新罪被羁押之日,则仅需援用有期徒刑刑期计算与折顶的立法体例释明即可。当然,如果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新罪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前,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更不存在第一种意见的适用空间。笔者同意该意见。

      二、关于前罪罚金是否需要并罚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是否要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与新罪判处的刑罚并罚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在新罪判决中对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予以并罚,利于有效执行。第二种认为,罚金刑能否执行受被告人经济状况等多因素影响,前罪所判罚金没有执行完毕之前再犯罪的,不论后罪是否判处附加财产刑,均不应当实行并罚。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妥当,主要理由是: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对于罚金刑没有明确执行期限,罪犯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前罪对被告人被判处缴纳罚金的义务一直持续,由原判法院依法执行即可。在当前涉刑事财产执行现实情况下,实行并罚,除加大执行难度外,徒增执行尴尬外别无实际意义。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宋某在前罪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时又犯新罪且被羁押,但在一审宣判前,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已满,应当视为执行完毕,不需要与新罪数罪并罚。前罪所判罚金亦不应实行并罚。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刑事法网,密不透风,每一次犯罪冲动都是在给自己编织枷锁。逞凶斗狠时的拳脚相加,敲碎的不仅是他人的安稳,更是自家的希望之窗,往后余生,只能在悔恨与铁窗相伴中细数时光;财迷心窍下的违法敛财,哪怕一时坐拥金山,最终也难逃法律追缴,徒留声名狼藉、自由尽失;一念之差卷入是非,哪怕仅是边缘试探,也会被拖入罪责漩涡,往昔奋斗付诸东流。

      当刑事案件猝不及防闯入生活,迷茫与恐惧会接踵而至。别慌!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宛如法律界的精锐护卫军,时刻待命。我们精通法条细则,擅长挖掘细微证据,能在复杂如迷宫的案情里精准导航。不管案件初期的咨询梳理,还是庭审现场的唇枪舌战,都全力以赴。若不幸深陷刑事案件泥沼,速与我们联系,把忧虑交给专业,重拾应对底气,为权益奋力一搏。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给我们留言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高效的服务流程  严谨的工作作风
    在线咨询
    400-613-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