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400-613-9191
案例分析
以专业视角,应对各种复杂需求 业务电话:400-613-9191
当前位置:
  • 主页 >
  • 案例分析 >
  • 肖某等贷款诈骗案

    贷款诈骗罪中开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刑终39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贷款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长期以帮助他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各种贷款为业,自2019年起,被告人付某为被告人肖某工作。被告人肖某自2017年起先后以多人名义注册公司,并在某村租赁了一个院子作为办公地点。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肖某伙同付某等,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对外宣称能够帮助他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被告人邹某等介绍一些有意办理贷款、无稳定职业和收入的社会人员给被告人肖某。被告人肖某安排这些社会人员居住在其承租的位于后郝家疃村的院子里,以贷款成功后只需偿还分期付款中的前六期,之后可以不用再偿还等话术诱惑上述人员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对这些人如何回答银行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培训。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肖某、付某等人采用伪造科技公司等公司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方式,对不符合办理贷款条件的前述社会人员进行包装,以前述社会人员在汽车公司、销售公司、服务公司购置汽车的名义向某银行申请汽车分期贷款。最终,13名社会人员贷款申请获得某银行批准,银行将贷款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被告人肖某垫付购买车辆的首付款,贷款人将汽车从汽车销售公司领走后,被告人肖某通过低价对外出售或抵押,在扣除垫付的车辆首付款、手续费、服务费、前六期银行还款和给介绍人的好处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贷款申请人。

      【案件焦点】

      如何根据在案证据对被告人肖某的行为进行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对涉案13名申请贷款人的还款能力明知,且告知上述人员偿还前六期贷款后,即使不再还款也不会有严重后果。被告人肖某为这些人制作虚假的收入证明及工作证明,对这些人进行包装、培训后,这些人以购车贷款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贷款人领取车辆后,随即被被告人肖某低价出卖或抵押,被告人肖某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的实际所得只是贷款本金的小部分,但这些申请贷款人均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人肖某对申请贷款人无力偿还也未真正打算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是明知的,却仍然对上述人员进行包装、开具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其对银行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肖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付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三、被告人邹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四、在案的退赔款人民币89000元发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五、责令被告人肖某、付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某银行的其余经济损失人民币1523970元,被告人邹某在人民币200579元的范围内与被告人肖某、付某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肖某持原审辩解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肖某等人对银行遭受经济损失的危害后果持放任心态,对骗取的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诉人肖某所提的上述意见,与在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肖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审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被告人肖某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和贷款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均是欺骗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处分,实践中都可能存在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手段,使银行相信贷款人具有贷款资质和还款能力,从而取得银行贷款。二者主观方面均是故意,前罪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具体变现为不打算归还贷款的意思。

      民事纠纷的解决,更倾向于从法律关系类型的角度出发,如一份贷款合同,可能需要重点考察订立贷款合同的主体(出借人和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后,合同中的借款人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可能并不需要过多考虑是否有其他人幕后帮助、指使、甚至操纵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从中获益的情况。而刑事案件涉及到行为人定罪量刑,且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这就要求对案件事实和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从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出发,而应进行实质考察——具体行为人在整个案件事实中的真正控制力、作用力及收益等情况。

      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直接证据一般是其对自己主观想法的陈述,这些陈述可以发生在案发前,也可以发生在案发后。有些陈述可能以电子数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被记载,也可能被其他人听到后加以记忆(如证人证言),也可能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如被告人的日记及被告人到案后的书面供述笔录及亲笔供词等)。这些陈述虽然能直观体现被告人的主观状态,但被告人在作出陈述时,出于趋利避害等动机,有时并不会将内心的想法如实陈述。所以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并不能完全依靠行为人的陈述,还需结合其客观行为表现,综合认定。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拒不供认其对银行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其主观方面的认定还需借助其客观行为推定,被告人肖某安排贷款人吃住,并对其进行包装、培训,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带领贷款人前往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银行审核通过贷款申请后,带领贷款人前往汽车销售公司提车,将购买车辆进行抵押或变卖后,对赃款进行分配,可以看出肖某在整个贷款诈骗事实中起主导作用,其又明知申请贷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可以推定被告人肖某对银行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构成贷款诈骗罪。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法律的雷池,跨前一步便是刑事案件的泥沼,代价惨痛得超乎想象。逞一时之气,暴力行径呼啸而过,在他人身上留下伤痕,却给自己的命运刻下无法磨灭的罪印,自此,阳光、欢笑被铁窗隔绝,岁月只剩无尽的反思;因一点私欲卷入经济犯罪,账本上虚假的数字,变成判刑时长的倒计时,曾经向往的富足生活,沦为泡影,只剩冰冷的牢房与内心的煎熬;被错误裹挟涉足违法活动,天真以为能全身而退,实则已被法律的巨手紧紧揪住,往昔的自由惬意,瞬间成了最奢侈的回忆。

      倘若刑事案件的风暴突袭,让你陷入困境,不必绝望!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们仿若法律丛林中的智勇者,手持专业“利剑”,心怀正义“护盾”。无论是拆解复杂案情,还是打造犀利辩词,都游刃有余。从接手案子的那一刻起,我们就化身成你最坚实的依靠,一路披荆斩棘,只为帮你夺回公正天平下的生机与希望,有难别犹豫,马上联系我们!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给我们留言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高效的服务流程  严谨的工作作风
    在线咨询
    400-613-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