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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某某保险诈骗案

    保险事由正当性以及虚假诉讼方式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性质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3刑终19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保险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苏×××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人陈某某,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其父亲陈某良)在沭阳县某乡镇的草场装草。因现场有电线阻拦,现场工人张某某在车上帮忙托起电线让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通过,在通过过程中张某某从车上跌落受伤。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张某某从车上跌落不符合保险赔付范畴,为骗取保险金,在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以及向保险公司报险时均隐瞒张某某从车上跌落情况,谎称他人告诉自己是车辆撞到人,骗取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投保人陈某良在明知系虚假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仍受其儿子陈某某安排申请保险理赔。被告人陈某某后委托律师参与张某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还持事故认定书等向保险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保险金。上述案件经法院判决及调解,保险公司赔付张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43292.6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将骗取的保险赔偿金退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案件焦点】

      1.被告人陈某某的保险诈骗目的实现是否涉及虚假诉讼,该虚假诉讼行为是否予以刑法评价;2.本案存在部分真实的理赔款项,涉案保险公司应支付的理赔数额是否从保险诈骗犯罪中扣减,且存在部分真实理赔事项是否影响本案定罪;3.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违背认罪认罚制度,应加重处罚为由提出抗诉,法院应否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提起上诉:对原判认定的保险诈骗犯罪数额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应在五年以下处刑。

      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陈某某一审中表示认罪认罚,并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后在事实及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不认罪不认罚,应加重刑期。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该抗诉意见,建议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中,上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二审中,上诉人陈某某再次表示认罪认罚,服从一审判决。根据全案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予以调整,相应的应对上诉人陈某某从轻处罚,但鉴于一审适用刑罚情况,不予调整。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本案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上诉人陈某某对指控和一审认定的事实始终承认,对罪名认可,但对其中部分事实的性质提出异议,且得到二审认可,不能因此加重其刑罚,对抗诉机关所提抗诉意见不予支持。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存在的真实理赔数额应否从保险诈骗犯罪中扣减,且该真实理赔理由是否影响保险诈骗犯罪认定?同时该保险诈骗犯罪是以虚假诉讼方式实现的,该虚假诉讼行为应否纳入刑法评价?

      保险制度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社会和集体的力量共同建立基金以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它具有共济互助和经济补偿性质,是一种个人危险的社会分散化。犯罪分子利用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干扰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或虽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以扩大受益金额,都属于诈骗保险金行为。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本罪的对象是保险金。对造成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本案中发生了真实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依据相应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事故原因及对应的理赔事项进行核实确认。行为人(投保人)为了扩大受益金额,以虚构的保险事故原因替代其他正常投保险种的出险理赔原因,如交通事故险代替其他意外事故车上人员险(乘客),骗取保险金达到数额较大的,则亦成立保险诈骗犯罪。也就是说,即使发生真实的保险理赔事故,但行为人虚构其他保险事故及理赔事由,以获得更多的保险理赔款,根据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该行为仍应以罪论处。当然,根据行为人主观占有故意以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涉案犯罪数额应扣减其中保险公司应理赔支付的数额部分。据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行为人陈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并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骗保行为的刑法规制和打击力度,同时提醒、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履约并对保险制度予以遵守和正当维护。

      本案刑事案件之前还涉及三个民事诉讼:事故受损人张某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及涉案保险公司。同时本案被告人陈某某还持事故认定书等向保险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辆保险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主张或涉案保险公司同意调解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保险事故,与投保人陈某良通谋报险理赔,其行为特征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要求。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涉案事故原因、提出申请理赔经过以及保险理赔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等情况均予认可。被告人陈某某最终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即本案保险诈骗案件,是以虚假诉讼方式实现保险诈骗目的,属行为目的与手段牵连。根据相关刑法理论及具体案情,认定本案陈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不再以刑法评价该虚假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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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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