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谋2与被告人于某1、被害人于某3系父子关系,被告人于某1系长子,被害人于某3系次子。被害人于某3初中没毕业就在社会上散混,常年在外居住,没钱时就经常回家朝其父母要钱,如若不给,则打砸家中物品,威胁并打骂其父母。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于某2及其家人曾因于某3回家要钱闹事而多次报警。
2019年11月6日,被害人于某3到被告人于某2、于某1共同居住的家中翻找财物,于某2报警后于某3离开现场。2019年11月7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于某3再次到于某2家中索要财物并殴打其母亲张某某,在隔壁自己卧室的被告人于某1闻声后,至于某2卧室内用哑铃多次砸被害人后脑部致其倒地,之后又骑在被害人身上掐其脖子直至死亡。随后,被告人于某2清理了案发现场,并与于某1寻找抛尸地点,寻找水泥墩、购买铁链等工具用于沉尸。当日晚上,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尸体抛弃于河内,后被告人于某2将被害人的血衣焚毁。经鉴定,被害人符合头面部被金属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颈部受力加速其死亡过程。其母亲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审理期间,二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同事以及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村民联名恳请法庭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案件焦点】
被告人因被害人长期向家庭成员索要钱财并使用暴力,在被害人再次对亲人使用暴力时杀害被害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在案证人证言、报警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长期向其父母索要钱财,动辄打骂,案发当日被害人在向其父母索要钱财未果后,殴打其母亲,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于某1鉴于被害人的恶劣行径,出于一时激愤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被告人于某1素无劣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其遭遇得到所在单位同事及居住地群众同情,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于某1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情节较轻;被告人于某2帮助被告人于某1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成立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于某2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于某2适用缓刑。但对被告人于某1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于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于某2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故意杀人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设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其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于某1用哑铃多次砸被害人后脑部致其倒地,之后又骑在被害人身上掐其脖子直至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本案的关键和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于某1如何量刑,即本案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是否应对于某1适用从轻处罚。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需由法官结合个案情况具体裁量。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对于激情杀人或者义愤杀人等情形,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二是杀人手段属于一般还是残忍,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三是犯罪后果是否严重,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四是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具体到本案,第一,本案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犯罪,是由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第二,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于某1系临时起意、激愤杀人,主观恶性较小。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品行不端,作为一个身体健康的成年人长期向父母索要钱财,如若不给则打骂父母,案发前,被害人因索要钱财未果殴打其母亲,导致被告人临时起意,产生杀人之念,情急之下选择了以极端的方式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以求得家庭的安宁。第三,被告人于某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第四,社会公众对被告人寄予了同情,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单位及同村的村民联名要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
综上分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某一按照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既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又体现了刑法的处罚与教育的功能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刑事法网,密不透风,每一次犯罪冲动都是在给自己编织枷锁。逞凶斗狠时的拳脚相加,敲碎的不仅是他人的安稳,更是自家的希望之窗,往后余生,只能在悔恨与铁窗相伴中细数时光;财迷心窍下的违法敛财,哪怕一时坐拥金山,最终也难逃法律追缴,徒留声名狼藉、自由尽失;一念之差卷入是非,哪怕仅是边缘试探,也会被拖入罪责漩涡,往昔奋斗付诸东流。
当刑事案件猝不及防闯入生活,迷茫与恐惧会接踵而至。别慌!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宛如法律界的精锐护卫军,时刻待命。我们精通法条细则,擅长挖掘细微证据,能在复杂如迷宫的案情里精准导航。不管案件初期的咨询梳理,还是庭审现场的唇枪舌战,都全力以赴。若不幸深陷刑事案件泥沼,速与我们联系,把忧虑交给专业,重拾应对底气,为权益奋力一搏。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