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400-613-9191
案例分析
以专业视角,应对各种复杂需求 业务电话:400-613-9191
当前位置:
  • 主页 >
  • 案例分析 >
  • 郑某某故意杀人案

    对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意见,要充分运用 程序机制消除争议,准确认定事实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刑核9472570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解某因琐事久生积怨。2019年12月某日上午,郑某某携带打杵和洋镐各一根到自己位于某县某村某组的承包地干活,途中遇见解某在地里焚烧玉米秆,郑某某趁解某不备,用打杵击打解某的头部致其死亡,又用洋镐将解某的双脚及左手斩断后逃离现场。逃跑途中,郑某某接到其帮扶干部张某的电话,在张某与处警民警的规劝下,郑某某主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解某系他人击打头部,致重型机械性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侦查阶段,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因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判定为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家属不服该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被鉴定人郑某某的精神状态诊断为“偏执性人格障碍”,其案发时无病理性因素参与,作案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正常,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以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依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的,但提出应当以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宣告其不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的儿子郑某不服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对郑某某进行精神病重新鉴定,并提交了郑某某妹妹等近亲属具有精神病史等证明材料。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员姜某某、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员唐某某出庭作证,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并提交了书面证言。

      【案件焦点】

      1.郑某某的儿子不服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而申请重新鉴定,能否准许;

           2.郑某某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上述两家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均具有合法鉴定资质,各自鉴定意见书所援引鉴定依据虽存有差异,但不存在冲突,鉴定程序均合法有效,两份鉴定意见均具有证据能力。第二,本案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形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精神病鉴定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完整。申请人也没有提出证明被告人精神异常的实质性的理由或者证据材料。对辩护人所提出的鉴定方面的其他疑问,各鉴定人在出庭时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解答。申请人郑某提出的理由并不符合相关重新鉴定的条件,对该申请不予准许。第三,被告人郑某某作案时应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各鉴定人证言,精神病鉴定时间的滞后并不必然影响鉴定意见。虽然精神病鉴定具有延时性,且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可能随时间推移有所好转。但鉴定的焦点时刻为案发当时,鉴定人系在专业知识和经验基础上,依据案卷材料等情况等固定性证据,结合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所述案发时的客观情况等对被鉴定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综合判断。被鉴定人鉴定时的状态虽系精神病鉴定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因此,本案两次鉴定虽鉴定时间有先后之分,后一份鉴定系在被告人郑某某接受一定的治疗后进行,但该因素并不必然影响各鉴定意见的生成。

      其次,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危害行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及影响程度。

      其一,医学要件。两份鉴定意见相比之下,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收集的资料更加丰富,调查过程更加细致,精神检查及论证更加全面充分。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收集的鉴定信息主要是被告人郑某某2019年12月11日的讯问笔录、寇某某等4人的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过程是让公安机关将郑某某带至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询问一次,询问内容相对简单。而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在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收集了被告人郑某某在医院的住院病历、3次讯问笔录、16份证人证言等资料,鉴定人到案发地做了社会调查,在侦查机关的见证下询问了郑某某、办案民警、管床医生、郑某某的亲友、邻居等9人,详细调查了郑某某的既往病史、生平过往、犯罪动机、作案过程等,还进行了辅助检查及综合心理评估。排除了脑器质性改变后,进行了鉴别诊断。郑某某的表现符合“偏执性人格障碍”。郑某某的年龄也不属于精神分裂症的好发年龄段。

      其二,法学要件。现有证据证明郑某某案发前在外地务工多年,无精神异常现象。同时被告人与被害人既往及案发前均有矛盾,作案时其攻击对象选择明确,为其矛盾纠纷直接对象,被告人某某案发后携作案工具迅速逃离案发现场,将作案工具抛弃在草丛里,并打电话让人照顾好其儿子,后经人劝说自首,在侦查机关和法院讯问及开庭时对答条理清楚。以上均表明,被告人作案动机现实,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罪错性有明确认知,案后有良好的自我保护能力,且表现形式与其特定人格特征相符,案发当时无精神病理性因素影响,案发时的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正常,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郑某某《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为40分,提示案发时完全责任能力的评定明显客观。

      综上所述,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和鉴定人的证言材料全面,依据充分,论证全面科学,对其鉴定意见及鉴定人证言法院予以采信。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所证郑某某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及鉴定人证言内容法院不予采信。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因琐事,挟嫌报复他人,致被害人死亡,考虑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其故意杀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对其限制减刑。依照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郑某某限制减刑。

      (附带民事判项部分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核准了一审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刑事部分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案情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有如何看待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的主观性及处理办法,重新鉴定的准许条件,在鉴定意见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审查采信等问题。

      1.刑事精神能力鉴定意见的主观性和处理办法

      精神司法鉴定意见是指精神鉴定人基于精神医学知识及临床经验作出的鉴定结果。精神司法鉴定意见具有更大的主观性。首先,精神鉴定的内容(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而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即精神活动是内在的、无形的,被鉴定人很可能出于一定目的对其行为和语言进行伪装,鉴定人必须透过其伪装识别出真实的精神状况,由此也增加了精神鉴定的困难性。而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如物证、痕迹等鉴定,则更侧重于对客观存在的属性进行分析与评判。其次,精神障碍的诊断是基于科学认识基础上的价值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具有客观鉴定标准的痕迹鉴定等,通常很少出现多次反复鉴定,但对于伤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主观性较强的鉴定,实践中可能出现多次反复鉴定问题。多次反复鉴定导致案件中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并存,给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增加了难度。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认为行为人郑某某很可能有精神疾病,于是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对行为人郑某某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第一份鉴定意见是行为人对本案无责任能力,被害人家属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第二份鉴定意见得出行为人对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结论。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并存,增加了本案的审理难度。

      2.在法院审理阶段,对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原则上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意见并说明理由,法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重新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于鉴定意见形式合法,原鉴定意见无明显不当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也没有提出实质性的理由或者证据材料,一般不予允许。否则反复鉴定,多头鉴定,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并无益处,如本案两个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均具有资质,鉴定程序均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专业的规范要求,申请人也没有提出实质性的理由或者证据材料,若允许其重新鉴定,无论什么结果,对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均无益处,故一审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

      对于案件中有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并存的情况,应当明确的是,法院是争议的最终裁决者,拥有对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进行审查判断的最终权力。因此,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多次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解决问题,而是应当通过重视审查鉴定意见本身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并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估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

      3.鉴定意见互相矛盾时,法院应当如何审查采信

      首先,要充分运用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也就意味着各位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存在争议,此时法庭就有必要要求各位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经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经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就需要接受控辩双方及专家辅助人的询问,针对鉴定意见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解释,法庭在必要时也可以就相关的问题询问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

      其次,对于鉴定意见争议的解决,有必要谨防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诸多不当倾向,如前后多次鉴定意见不一致,不能简单地认为后面的鉴定比前面的鉴定准确;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等不符,不能简单地认为证人证言等比鉴定意见准确;对不同的鉴定意见更不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者“下级服从上级”的方式强求一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已有的程序机制消除争议,充分发挥庭审质证的积极功能,同时不断丰富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应该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作出审慎判断,采纳可信度较高,与其他证据较为一致、能印证的证据。

      本案是在被鉴定人实施杀人行为一段时间以后才作的第一次鉴定,与第一次鉴定意见相比,最后一次的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全面、丰富和客观的。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也出庭接受了询问。一审法院和复核法院在认真审查、分析、比较两份相互冲突的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最后认为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所作鉴定意见,相对比较合理且与本案的实际情况比较吻合,能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获得一致性解释,决定予以采信。并以此为据结合案情,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在法治的天平下,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沉甸甸的警示石。一时冲动铸下大错,或是心存侥幸游走在法律边缘,都可能让生活瞬间坠入黑暗深渊。暴力犯罪,粉碎的不仅是他人的安宁,更是自己的自由之梦;经济犯罪,妄图走捷径敛财,实则是亲手为自己挖下无法逃脱的牢狱深坑;涉毒犯罪,更是将灵魂出卖给魔鬼,彻底迷失人生方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的代价从不会缺席,它会碾碎原本的美好,让亲人们泪洒岁月。

      当刑事案件的阴云笼罩,不要独自在迷茫与恐惧中徘徊。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汇聚了一群专业精深、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团队,我们洞悉法律条文的每一处细节,擅于在复杂案情里拨云见日,为您的合法权益筑起坚不可摧的堡垒。从案件侦查、起诉到审判各个环节,我们全程跟进,用专业、智慧与担当,为您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倘若不幸遭遇刑事案件,不必忧心,联系我们,让专业律师成为您最可靠的后盾,陪您共渡艰难时刻,拨正人生航向。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给我们留言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高效的服务流程  严谨的工作作风
    在线咨询
    400-613-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