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刑终76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2日,某花厂老板吴某某委托被告人苟某某装修办公室,由苟某某自行聘请工人,苟某某找到谢某某、戴某某做工,并要戴某某再找一名工人,戴某某找到被害人邓某,苟某某予以认可。施工中,被害人邓某从脚手架上坠落,头部受伤昏迷,鼻孔流血并呕吐。吴某某、戴某某等劝说被告人苟某某将被害人送医,苟某某遂要求谢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送医。车行至某1街和某2街交叉路口处,被告人苟某某下车在路旁药店购买了一盒藿香正气液给邓某喝了一支半后,便把神志不清的邓某架下车丢靠在树下,让谢某某先回工地上工,自己随即步行离开。当日16时许,被害人被群众发现并报警。10月23日,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021年4月7日,被告人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案件焦点】
1.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遗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被告人苟某某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某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苟某某对他人生命极其不负责任,应予严惩。理由:(1)被害人从脚手架上坠落是其受伤的直接原因,苟某某将被害人遗弃在路旁的行为是介入因素,被害人死亡结果与坠落受伤之间介入了苟某某的遗弃行为,其遗弃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故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遗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被告人苟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已经形成劳务关系,对于被害人从脚手架上坠落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人苟某某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将被害人遗弃在路旁,最终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被告人苟某某的行为具备刑事可罚性,构成犯罪。(3)被告人苟某某应当预见不及时救助被害人可能导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故被告人苟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系自首、被害人身份未查实、被告人未赔偿等情节。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苟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上诉人苟某某的家属代苟某某向二审法院上交人民币6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苟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二审中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积极赔偿,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刑初53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苟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后语】
苟某某的遗弃行为本质上属于未履行救助义务的不作为。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因果关系。
1.被告人苟某某对被害人的受伤负有责任和救助义务。某花厂老板吴某某将整个装修活动都委托给苟某某实施,约定由苟某某自行聘请工人,苟某某通过戴某某找到被害人,此时苟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已经形成劳务关系,苟某某应提供安全施工的保障,在被害人坠落后,苟某某负有将被害人送医的责任。因此,被告人苟某某负有作为义务。
2.被告人苟某某能够履行救助义务而没有履行。苟某某并没有任何足以导致其无法履行送医行为的紧迫危险,仅仅是担忧承担医疗责任而放弃救助义务。
3.被告人苟某某的遗弃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苟某某将被害人遗弃在路边,本身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因被害人已处于紧迫的危险中,其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苟某某需要对这种机会的丧失承担责任,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备间接因果关系。其次,间接因果关系多数是“多因一果”的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的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综合其伤情的严重程度,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的遗弃行为是死亡结果产生的原因之一。最后,从介入因素角度来说,被害人伤情本是自然发展过程,被告人如尽力完成该救助义务,则可以免责。但被告人将被害人遗弃在路边,形成自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的产生,导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综合以上考虑,应认定被告人的遗弃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被告人苟某某属过失犯罪,主观罪过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从其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进行判断,被告人苟某某主观上未意识到遗弃被害人可能导致其死亡,其主观上也排斥死亡结果的发生,故其主观方面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要件,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对此种行为予以打击符合公序良俗和刑事政策。被告人苟某某因担心承担赔偿责任而漠视被害人生命,对其行为予以刑法打击,符合公序良俗和刑事政策。
综上,被告人苟某某负有救助义务但在救助途中遗弃伤者致伤者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刑事之案,犹如悬顶之剑,一旦落下,生活便天翻地覆。冲动的怒火催生暴力行径,让平静日常碎成齑粉;诡谲的贪念引发经济犯罪,看似近在咫尺的财富转眼成手铐枷锁;一念之差涉足毒品,更是将灵魂拽入无尽深渊,健康、家庭、名誉统统被吞噬殆尽。法律从不打盹,犯罪的后果如影随形,冰冷的铁窗、漫长的刑期,会把曾经的憧憬碾压得毫无痕迹。
当刑事案件这头“猛兽”突然闯入生活,你是否感到孤立无援、满心惶惑?别慌!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就是您的法律庇护所。我们的刑事律师个个身经百战,既有抽丝剥茧剖析复杂案情的敏锐洞察力,又有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据理力争的雄辩之才。从法律咨询、案件梳理,到庭审辩护、争取减刑,一站式专业服务全程守护。若不幸被刑事案件裹挟,即刻联系我们,把难题交给专业,重燃希望曙光,捍卫应得权益。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