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刑终12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制猥亵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强酒后携带螺丝刀、门锁,翻越栅栏进入某学校,采取撬门别锁方式进入宿舍×号楼,窃取女生内裤未果,后进入一楼××寝室,寝室女生皆已熟睡,被告人刘某强趁张某某(女,17岁)熟睡之际,采取抚摸下体的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张某某被惊醒后,被告人刘某强要求其脱下内裤未果后退出该宿舍。宿舍除被害人外均在床上蚊帐内。
【案件焦点】
被告人刘某强的行为是否构成“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和隐私权,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本案发生在集体宿舍,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空间处于相对隔离、封闭状态,案发时间为凌晨三点,光线较暗,宿舍内其他人员均在蚊帐内熟睡,并未发现被告人刘某强的犯罪行为,且被告人刘某强短暂猥亵被害人,手段、危害程度较轻,并非十分恶劣,也无“当众”的故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刘某强的行为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刘某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构成“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为由提起抗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强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案发时间为凌晨3点,光线昏暗,原审被告人刘某强实施的猥亵行为强度较轻、持续时间短暂,在案证据反映原审被告人刘某强在实施该猥亵行为时,除被害人外宿舍其他人员仍处于熟睡状态中,刘某强的行为并非处于可被在场其他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态,也未实际感知、发现该犯罪行为。据此,结合原审被告人刘某强并没有公然实施猥亵、不惧怕其犯罪行为被公众发现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原审法院未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强的行为系“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定性准确,并对抗诉及支持抗诉意见认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系“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刘某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非法潜入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犯罪,更应从
严处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但量刑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强制猥亵罪,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某强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后语】
刑法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之所以加重处罚,其原因既在于该行为实施于众人面前,对被害人性的自主权及羞耻心伤害更大、对社会良好风尚冒犯程度更大,又能反映行为人置他人在场于不顾,目无国法、肆意妄为,主观恶性深。
本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在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行为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有以下理由。
判断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标准,第一层面是对“公共场所”的判断,本案案发于学生集体宿舍,该场所作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被告人系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这一事实是确定的。在这一前提下,是否适用升格刑,就需要进行第二层面的审查,即被告人刘某强是否系“当众”犯罪。如果要适用“当众实施”升格刑,要基于三点:(1)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更大;(2)对公共秩序的损害更大;(3)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大。分析本案是否适用升格刑,一是要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即是否“当众”,二是要分析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无造成了上述三方面的结果。对此,逐项分析如下。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对于“当众”实施犯罪不要求其他在场的多人实际看到,但明确要求必须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所谓“在场”,从空间上讲,就必然要求其他多人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地点视力所及的范围内,在场人员要处于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态。本案中,行为人实施短暂猥亵行为时,并非处于可被在场其他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态。
对于本案的犯罪后果,一是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的问题。被害人是知道其受到侵害时,宿舍其他人员都是处于熟睡状态的,因而对于该犯罪行为的主要反应为“被陌生男人进到宿舍摸了,感觉害怕”,而非“当众被摸了,感觉羞耻”。被害人的性羞耻心及道德情感客观上受到的伤害程度并未突破强制猥亵罪的基本犯。
二是对公共秩序的损害程度问题。本案中被害人性自主权、性羞耻心的客观损害结果仅及于受害人本人,对宿舍其他同学并未产生直接影响。而对于公共秩序,相对于是否“当众”,产生损害更大的是非法进入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猥亵行为这一事实。而猥亵行为本身对社会秩序的侵害程度和危害后果未超越基本犯限度,未达到适用加重处罚情节的程度。
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问题,即从行为人的角度判断具有为众人发现的现实可能性。本案中,从行为人的表现来看,行为人并没有公然实施猥亵、不惧怕其犯罪行为被公众发现的主观意图,行为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尚未达到损害社会基本公共秩序程度。
此外,从强奸罪和猥亵犯罪的严重性程度来说,通常情况下,强奸重于猥亵,故而刑法为强奸罪设置的最低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而普通情节的猥亵犯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举重以明轻,本案中,行为人短暂猥亵被害人,手段、危害程度较轻,并非十分恶劣,尚未达到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程度。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生活平静前行时,刑事案件犹如平地惊雷,瞬间震碎所有美好。一时冲动的暴力举动,看似发泄了情绪,实则是亲手砸烂通往自由的大门,将自己与亲人的幸福隔绝在铁窗之外;被贪念驱使的经济犯罪,盲目追逐金钱,却不知每一分不义之财都在给自己的人生宣判更重的刑罚,最终财富成空,只剩漫长刑期;哪怕是因无知或疏忽卷入违法活动,也会如蝴蝶效应般,让生活陷入无尽的混乱,曾经的安稳一去不复返。
当刑事案件毫无征兆地降临,别怕,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为你排忧解难。我们凭借扎实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敏锐洞察案件的核心要点,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你的细节。从案件伊始为你提供全面细致的法律建议,到庭审现场展开激烈有力的辩护,我们全程陪伴,为你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要是你正面临这样的困境,不要迟疑,赶紧联系我们,让专业力量帮你驱散阴霾,守护你的合法权益,重归安宁生活。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