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2352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人刘某峰等控制经营咨询公司,购买大量公民信息,经营放贷业务。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且不熟悉金融及法律知识的弱点,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空白借据,通过虚构债权数额,肆意收取高额服务费、管理费等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刘某峰等负责审批各类贷款及公司的全面运营。当客户违约没有偿还欠款时,咨询公司便雇佣专门人员去催收款项,默许催收人员对借款人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
2015年,咨询公司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查获。刘某峰于2016年登记成立了信息公司作为总公司,统领旗下金融公司、服务公司等“××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套路贷金融犯罪。
被告人刘某峰通过咨询公司及后续的“××系公司”纠集本案多名被告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在深圳、广州、北京、上海、南京、重庆、杭州等地独立注册分公司、开设门店一百余家。总部的业务部负责管理全国各地的门店,按揭部派专员到各大门店协助办理按揭手续。门店的财务做好财务报表后与总部进行对账,按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案件焦点】
普通恶性犯罪与恶势力犯罪,有近似的表现形式,审判中该如何区分。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峰等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空白借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编造收费项目和理由,肆意认定违约、随意收取高额服务费、管理费、通过司法诉讼骗取胜诉判决等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除诈骗犯罪外,还由此引发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及强制腾房、软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被害人财产或人身权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刘某峰纠集其他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次使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贷款中介服务、民间借贷等行业和领域内均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以诈骗罪判处刘某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二、其他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个月不等;
三、责令刘某峰等退赔各被害人损失;扣押在案的证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害人财产,依法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及公司名下财物依法拍卖后按比例退赔在案各被害人。
刘某峰等持原审辩解上诉,称本案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峰纠集同案犯为共同实施本案所涉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理由予以认可。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检察机关将刘某峰等指控为恶势力犯罪,而被告人认为即便构成犯罪,也只是普通的共同犯罪,并非恶势力犯罪。恶势力犯罪与一般普通恶性犯罪有近似的表现形式,刘某峰等实施的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等罪名也是普通恶性犯罪的常见罪名。因此,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需要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准确认定。
1.区分恶势力犯罪与一般恶性犯罪的特征
(1)组织特征。从普通共同犯罪到恶势力犯罪,呈现出从临时、松散的组织性,到固定、严密的组织性;从内部的组织性到内外结合的组织性;从人员、物质的组织性到精神、文化的组织性。在探索恶势力犯罪认定的组织标准时,司法机关还应审查组织特征的三性:一是从组织的固定性看,恶势力犯罪的组织应当是相对固定的成员,而非被临时纠集者;二是从组织的经常性看,恶势力犯罪组织需要经常纠集,而非偶尔纠集;三是从组织的纠集者看,恶势力犯罪要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上述因素是可以相互影响的,在认定时需要综合判断。
(2)行为特征。在探索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标准时,应审查行为特征的三性:一是从行为的暴力性看,恶势力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等手段进行;二是从行为的公开性看,恶势力实施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三是从行为的多次性看,恶势力实施的犯罪行为须具有多次性,否则无法区分临时聚众犯罪与恶势力组织犯罪。
(3)危害特征。司法解释将危害特征规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破坏程度。
2.重点把握危害特征
法院在把握恶势力犯罪的危害标准时,审查了刘某峰危害特征的三性,即区域性或行业性、恐惧性、恶名性:一是从危害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看,恶势力的危害本质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产生危害影响。“一定区域”指市场、码头、车站等空间;“一定行业”包括合法行业如建筑业、酒类经销等,也包括非法行业如放高利贷、黄赌毒等。二是从危害的恐惧性看,恶势力危害造成的恐惧,并不限于被害人的内心恐惧、厌恶或者心理强制,还包括对区域内或行业内其他人员的影响。所以,在证明危害特征时不仅要收集被害人的言词证据,还要注意收集其他人员的言词证据。三是从危害的恶名性看,恶势力的“恶名”可能以多种形式存在,包括“菜霸”“海鲜霸”之类的绰号。
综上,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严格把握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被告人刘某峰纠集多人,为共同实施本案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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