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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某敲诈勒索案

    “碰瓷”索赔报复举报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刑终32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擅自制作电捕鱼设备并在其家南侧河里使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罚款人民币200元,并收缴作案工具。其得知举报人是被害人朱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23日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欲举报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报复。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发现朱某的汽车在赵甸居附近行驶,遂驾车故意撞向该车,后发现驾驶员是朱某的妻子,与对方私了,赔偿对方维修费人民币4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发现朱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驾车尾随并故意撞击朱某的汽车。后双方下车处理事故,被告人杨某提出报警,朱某因害怕被处理,阻拦被告人杨某报警,被告人杨某请朋友孙某林代为报警。朱某知道被告人杨某系因被其举报而怀恨在心,遂提出赔偿被告人杨某的损失。被告人杨某以其已报警为威胁,迫使朱某加价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杨某才撤销报警。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逐步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朱某的谅解。

      另查明,朱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件焦点】

      被告人杨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主观财物的目的,其报警的行为是否对被害人朱某构成威胁。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物。表现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的损失均是由其本人造成,要求被害人朱某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杨某明知朱某系无证驾驶,为打击报复,先后两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企图通过报警的方式达到报复目的,手段不具有合法性。被害人朱某在得知被告人杨某报警时极力阻止,并主动提出赔偿,数额从人民币1万元加到2万元,足以说明被害人朱某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内心感到恐惧。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杨某称其损失2万余元,以暗示的方式要求被害人朱某继续加价,索要人民币3万元,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正确,综合上诉人杨某量刑情节所作出的刑罚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首先,任何个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都有向专门机关进行举报的权利。举报权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被告人杨某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并使用电捕鱼设备,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朱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杨某违法电捕捞,系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具有正当性。

      其次,行为人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其自身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被告人杨某因非法电捕捞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并收缴其实施违法行为的所有工具,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系其违法行为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人杨某为报复被害人朱某的合法举报,两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均属违法行为,由此造成其车辆损坏等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且须依法赔偿其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

      最后,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谋取利益,利用他人违法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当属禁止之列。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害人朱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仍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为获取报复及胁迫的机会,先后两次“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在第二次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杨某让他人代为报警,其目的并非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交通事故,而是意图使被害人朱某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得以暴露并受到处罚。在被害人朱某因担心自己违法行为被发现,提出私了赔偿被告人杨某损失1万元并希望其撤销报警时,杨某趁机将应由其自行承担的非法电鱼、交通事故等财产损失估算在内,虚构其损失已有2万余元,变相暗示被害人朱某提高赔偿数额,最终在被害人朱某将赔偿数额提高至3万元后,同意让他人撤销报警。被害人朱某看似主动提出赔偿损失,实际系因其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被杨某暴露并受到报警处罚的胁迫。被告人杨某通过胁迫、变相索取的方式不仅获赔本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违法行为损失,还包括明显超出应由其自行承担数额以外的赔偿款,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其获取的人民币3万元,应依法认定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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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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