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刑终38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盛某于2011年1月5日设立货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盛某在经营该公司过程中,从2016年10月开始拖欠葛某、骆某、齐某等公司员工的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在2017年8月至11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分别于2017年11月7日、2017年12月6日、2018年2月2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货运公司支付16名公司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合计155270.14元,但货运公司仍不按期执行上述决定。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盛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亲属后来代其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上述16名员工的谅解。
【案件焦点】
在公司有营业收入的情况下,应当依约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不能把员工的劳动报酬与公司经营效益和风险挂钩,应当优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以需优先支付公司经营成本为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货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盛某晖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犯罪数额不恰当,本院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的情况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盛某晖及辩护人提出公司经营亏损,没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意见,经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还款协议、证人李某的证言等在案证据证明货运公司确实存在经营亏损和负债的情况,但根据被害人葛某娇、骆某媚、齐某莺的陈述以及货运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货运公司仍然有大量营业收入,足以支付员工工资等劳动报酬,公司虽然维持运营需要支付运营成本,但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公司运营的必要成本,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应优先予以保障,布谷鸟公司却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长期拖欠,应认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盛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盛某持原审辩解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货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本公司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55270.1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盛某晖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上诉人盛某晖提出的无罪意见,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均据理不足,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当公司陷入经营困难,营业收入无法同时保障劳动者报酬和公司债务时,公司实际经营者将营业收入优先用于支付公司债务,是否属于有能力支付?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有能力支付。该种观点认为,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在公司债务问题上,劳动报酬需要优先保障,但在实际企业运营过程中,很难要求公司搁置与客户之间的债务而优先保障发放工资,这样会降低公司信誉、失去客户,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因此不能从公司破产的角度来考虑对劳动者报酬的保障问题,而应当从企业在存续时的状况来考量客户债务和员工工资之间的平衡关系,不能因为公司优先履行对客户的债务而认定公司存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就以本案为例,涉案公司本身为货运代理公司,接收客户订单后需要委托其他运输公司运输,因此收到运费需要优先支付给其他运输公司,待运输订单完成后所获利润才能用于发放工资,因此并非公司账户收到的钱都可以用来发放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有能力支付。该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约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涉案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将用工支出作为经营成本与客户的运费支出等项目统筹管理,合理经营,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不能把员工的劳动报酬与公司的经营效益和风险挂钩。涉案公司在长时间存于亏损无法盈利经营的情况,可以选择结束营业规避债务的累加,而不是以牺牲劳动者报酬的方式保障公司的运营。笔者亦是赞同此种观点,劳动者报酬是公司经营必须支出的成本,并非投资分红需待公司获得利润后才参与分配,同时,我国立法对劳动者报酬的优先保障不仅体现在公司破产后,也更应体现在公司运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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