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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杀害、食用型危害珍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裁判规则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刑终149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唐某在没有取得驯养、出售、繁殖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线上微信联系交易,线下发货的形式向他人非法收购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附录I保护的野生动物辐纹陆龟四只、《CITES》附录Ⅱ保护的野生动物豹纹陆龟十五只、苏卡达陆龟一只,向多人非法出售属《CITES》附录I保护的野生动物安哥洛卡象龟(别称:马达加斯加陆龟、犁头龟)一只、辐纹陆龟五只。

      【案件焦点】

      1.依据图片视频作出的物种鉴定意见的形式及实质认定标准;2.人工繁育动物在定罪量刑上是否应当有所区分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非法收购、出售属《CITES》附录I保护野生动物八只,属《CITES》附录Ⅱ保护野生动物十六只,结伙非法出售属《CITES》附录I保护野生动物两只,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查扣在案的苹果6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6994元;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唐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唐某鉴定意见系根据聊天记录图片鉴定,缺乏活体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陆龟均为人工饲养,危害性较小。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长期从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交易,时间跨度长、且涉案陆龟数量远远超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原判在已综合考虑上述情节的情况下,对上诉人唐某的量刑并无不当,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非法野生动物贸易不断改变形式隐匿于各类新型网络平台,给案件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本案既是网络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案件,更是典型的非杀害、食用型危害珍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法院在该类案件的重点、难点,即取证鉴定、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均确立了一定的裁判规则,为切实推进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深入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了司法力量。

      1.确立依据图片视频作出的物种鉴定意见的形式及实质认定标准。本案涉案陆龟大部分通过微信形式进行交易,侦查机关对交易双方确认收发货的图片视频内陆龟申请鉴定,辩护人认为不是实物鉴定而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取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图片、视频内爬行动物进行品种、保护级别、价值等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员的资格证均符合司法鉴定的规范性要求,该类司法鉴定运用特征比对的方法进行,并以涉案野生动物照片、视频、实物等作为检材,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合法性,对该类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实务中珍危野生动物系通过网络交易,证物难以获得,扣押后也难以保证存活,通过图片视频鉴定确认物种的方式只要符合形式和实质认定标准,依法应当予以确认。

      2.确立在危害珍危野生动物案中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的裁判规则。社会较为关注的人工繁育动物在定罪量刑上是否应当有所区分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从人工繁育、行为手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法院认为涉案陆龟虽并非用于非法放生或食用,但均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并未列入人工繁育名录,部分陆龟如马达加斯加陆龟还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极危物种,被告人辩解涉案陆龟为人工饲养不仅证据不足,相反综合其微信聊天记录还证实被告人唐某及上游卖家在对外售卖中多次将涉案陆龟的“野生”特性作为重要卖点。且涉案陆龟均为外来物种,非法收购出售行为让动物失去正常生长环境,部分陆龟确在交易后不久即患病而死亡,应认定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可适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综合大量聊天记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非杀害、食用型危害珍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被告人辩解主观不知道是珍危物种,只是为了爱护而交易等。法院分析证据后认为,被告人长期从事陆龟交易,在其与其他微信好友的聊天记录中能够反映出其对珍贵、濒危野生陆龟是熟知的,并且在所谓“爬友圈”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对陆龟品种品相、来源产地、市场行情以及法律后果都很清楚,被告人相关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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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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