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400-613-9191
案例分析
以专业视角,应对各种复杂需求 业务电话:400-613-9191
当前位置:
  • 主页 >
  • 案例分析 >
  • 姜某某、谢某等诈骗、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毒故意推定规则的限制及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刑终3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诈骗罪、贩卖、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2日,经事先联系,被告人姜某某带被害人陈某某至四川省成都市向被告人谢某、张甲购买150克冰毒,谢某、张甲在没有毒品的情况下,谎称将以快递的方式将毒品寄送给陈某某,骗取陈某某支付毒资8万元。其间,姜某某得知谢某、张甲二人没有毒品,也提议其三人将毒资占有,再寄送假的毒品给陈某某。后谢某、姜某某经预谋,又向陈某某虚构多准备了150克冰毒的事实,让陈某某增加毒资。同年4月16日,谢某由成都至上海,伙同姜某某一起,以300克假冰毒(头痛粉)再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毒资及好处费13万元。

      同月19日,姜某某向谢某转账1万元以购买毒品。同月21日,姜某某飞抵成都,谢某将20克毒品交与姜某某,姜某某于次日乘飞机携毒品返沪。同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某小区门口,将其中约1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贩予张乙。同月23日,民警抓获姜某某,当场从其住处查获4包白色晶体(其中3包重17.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包重5.78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并在其住处门口消防通道内查获1包白色晶体(重298.02克,未检测出常见毒品成分)。

      【案件焦点】

      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是否具备适用贩毒故意推定规则的条件,其罪名该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而案发,2021年4月23日在其住处被抓获并查获毒品17.87克,再根据其供述查实其于22日有贩毒1克予张乙的事实。故涉案毒品并非被告人姜某某因贩毒行为被当场抓获后当场从其住处查获,不能适用贩毒故意的推定规则,认定为包含于其贩毒故意之中。被告人姜某某为贩卖而购买、运输毒品20克并已贩卖部分予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三、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四、扣押在案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追缴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谢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根据谢某、姜某某、张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累犯、毒品再犯、自首、如实供述等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谢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是否具备适用贩毒故意推定规则的条件及其罪名的确定问题。虽然本案逻辑进路的差异对本案被告人姜某某的量刑影响不大,但在罪名认定上差异明显,对后期同类案件的处理亦可能有参考价值,故有必要厘清争点,确立规则。

      (一)贩毒故意推定规则的适用以有贩毒行为为前提,但应受“当场性”要件的限定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贩卖毒品罪案件中贩毒行为均表现为零包贩卖。对实践中常见的在贩毒现场仅查获少量毒品而在贩毒人员住处又查获较大数量的毒品等情形,如何确定罪名,实践中做法不一,客观上影响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①

      1.贩毒故意推定规则的适用应以实施了贩毒行为为前提

      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来讲,贩毒故意的推定规则是指行为人实施贩毒行为被抓获后,对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均计入行为人贩卖毒品的数量。简言之,该规则通过扩大解释,将处于行为人控制下的毒品数量推定包含于经查证属实的行为人贩毒故意之中。一旦推定成立,行为人要为查获的全部毒品承担贩卖毒品罪既遂的罪责。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将约1克冰毒贩予张乙;同月23日,民警抓获姜某某,当场从其住处查获17.87克冰毒。被告人姜某某的贩毒行为除其本人供认不讳外,还有张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可予印证,且被告人姜某某贩毒行为与其被查获之间时隔较短,故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具备适用贩毒故意推定规则的条件,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贩卖毒品18.87克。但贩毒故意推定规则的适用还受“当场性”要件的限定。

      2.贩毒故意推定规则的适用以“当场性”要件为限定

      “由于用语具有模糊性、多义性等特点,将文理解释作为解释理由,其说服力总是有限的。”②因此,准确理解贩毒故意的推定规则,还需要结合体系解释的解释理由。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是责任主义原则的基本内容,贯穿于整个刑法体系。行为人因贩毒行为被当场抓获,将当场从其住处等处查获的毒品数量推定包含于其贩毒故意之中,尚在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的扩大解释语意射程之内;行为人因先前贩毒行为被抓获,将从其住处等处查获的毒品数量推定包含于其贩毒故意之中,以先前贩毒故意推定其对当前毒品有贩卖故意,显然已成为违背责任主义原则的类推解释。故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言之,贩毒故意推定规则的适用受“当场性”要件的限定是应有之义。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而案发,民警于2021年4月23日抓获被告人姜某某并在其住处查获毒品,再根据其供述查实其于22日有贩毒予张乙的事实。故涉案毒品并非被告人姜某某因贩毒行为被当场抓获后当场从其住处查获,不能适用贩毒故意的推定规则,认定为包含于其贩毒故意之中。若无其他事由,法律仅能要求被告人姜某某对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承担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犯罪预备)的罪责。在此,能否适用贩毒故意的推定规则,取决于是否满足“当场性”要件,而非先前贩毒行为与查获毒品之间的时隔长短。

      (二)毒品犯罪罪名的确定以所实施行为的性质选择并列,但应以证据确凿为前提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供称,其于2020年4月19日向被告人谢某转账1万元用于购买毒品20克,并飞赴成都将毒品带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中对其贩卖毒品20克予被告人姜某某供认不讳,并称涉案毒品系被告人姜某某赴成都取回,相关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实毒资支付事实。之后,检察机关调取了被告人姜某某在此期间的出行信息。调取的民航离港信息显示,被告人姜某某于同月21日乘飞机从上海浦东机场飞抵成都双流机场,于同月22日乘飞机从成都双流机场飞抵上海浦东机场。至此,认定被告人姜某某实施运输毒品行为的证据已达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且相关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庭前均已供认,增加选择性罪名并不会加重其刑事责任。经庭审质证全案证据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姜某某为贩卖而购买、运输毒品20克并已贩卖部分予他人,对其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论处,是妥当的。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

      刑事法网,密不透风,每一次犯罪冲动都是在给自己编织枷锁。逞凶斗狠时的拳脚相加,敲碎的不仅是他人的安稳,更是自家的希望之窗,往后余生,只能在悔恨与铁窗相伴中细数时光;财迷心窍下的违法敛财,哪怕一时坐拥金山,最终也难逃法律追缴,徒留声名狼藉、自由尽失;一念之差卷入是非,哪怕仅是边缘试探,也会被拖入罪责漩涡,往昔奋斗付诸东流。

      当刑事案件猝不及防闯入生活,迷茫与恐惧会接踵而至。别慌!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宛如法律界的精锐护卫军,时刻待命。我们精通法条细则,擅长挖掘细微证据,能在复杂如迷宫的案情里精准导航。不管案件初期的咨询梳理,还是庭审现场的唇枪舌战,都全力以赴。若不幸深陷刑事案件泥沼,速与我们联系,把忧虑交给专业,重拾应对底气,为权益奋力一搏。

     

     高贵军等:《<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总第 5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6页。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给我们留言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高效的服务流程  严谨的工作作风
    在线咨询
    400-613-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