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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某诉刘某确认亲子关系案

    严格亲子关系确认纠纷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亲子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某

      被告:刘某

      【基本案情】

      1966年,陈某与吴某同居生活,同年吴某与刘某煅结婚,婚后于1967年9月2日生育刘某。2021年10月25日,陈某委托福建省厦门市中心血站正道司法鉴定所就陈某与刘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2021年11月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心血站司法鉴定所出具厦正道司鉴所[2021]亲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陈某为刘某的生物学父亲。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与刘某系亲子关系。

      【案件焦点】

      1.原告是否有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2.亲子鉴定是否达到证明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本案中,陈某提交了福建省厦门市中心血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厦正道司鉴所[2021]亲鉴字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陈某与刘某存在亲子关系,故陈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存在亲子关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系因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所谓的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对于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亲子鉴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笔者认为,虽然现在亲子鉴定技术上可行,但不利影响大,一经鉴定程序,无论何种结果,都极易影响婚姻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对于提起亲子关系确认纠纷的诉讼,应当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严格亲子关系纠纷的提诉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可见,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二是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1.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诉讼主体限于父或母,这是基于亲子关系安定性的考虑,将否认权限制在特定小范围内。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在离婚诉讼中,丈夫方提出其本人与其妻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以此作为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后,自己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或主张相应赔偿。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请求确认与子女不具有亲子关系。此种情形,常见于子女于出生时被医院抱错等情况。三是离婚诉讼中,妻子方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提出男方与孩子不具有亲子关系作为独自抚养子女的理由。

      2.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诉权主体则限定为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因自身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应由其父或母代为行使,无须额外规定。该类型诉讼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父或母或双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人的子女或者被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等未成年人与自己具有亲子关系;二是生父或生母一方请求确认未成年子女与他人(生父或生母)具有亲子关系;三是成年子女要求确认某人与自己具有亲子关系。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是陈某的非婚生子女,为了保护真实的血缘关系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陈某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权。

      二、严格适用亲子关系推定制度

      亲子关系推定制度指的是法律在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或否定的制度。该制度是基于当事人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由于该鉴定手段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法律不能强迫鉴定,为了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稳定和明确,而采取的一种举证缓和制度。笔者认为,司法审判中对亲子关系推定制度的适用应严格且慎重,应以申请鉴定方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为前提。即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一定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在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本案中,陈某作为原告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这是证明亲子关系的有力证据。如果原告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告作出有利推定。应注意的是,亲子关系的推定不可绝对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除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等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都是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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