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梁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
【基本案情】
自2016年起,梁某因家中电表损坏,曾多次通过自行搭接电线、从邻居家接电入户等方式用电,后均被物业公司制止并剪断。梁某主张因其家中无法正常用电,无法使用也无法出租,给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不便,并造成维修电器、租房等巨大损失。
【案件焦点】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剪断梁某私自搭接的入户电线,是否需要就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梁某所拥有的涉案房屋系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双方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已实际构成物业服务关系,当事人需根据物业服务的一般习惯履行自身的义务。梁某称其电表损坏后报修,物业公司并未及时修理,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梁某在起诉状中的描述及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在无法使用电表的情况下,梁某进行了私自搭接电线的行为。私自搭接电线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为整个园区提供物业的服务方,其有责任保证园区的用电安全,且剪断梁某私自搭接电线的行为在合理行使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内,故对于梁某要求维修损坏电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梁某诉求赔偿损失(包括电器购买花费、租房费用),因梁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行为导致其根本无法使用房屋,即使在电表损坏的情况下,梁某亦完全可以通过聘请其他专业电工进行修理。故梁某称因电表损坏而无法使用房屋导致损失而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已将梁某要求其维修的电线修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物业服务与居民日常生活联系十分紧密,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相关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实质上多涉及物业公司的履职边界问题。
一、物业公司合法履职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故物业公司维护物业服务区内的公共秩序,兼具职权与义务的双重属性,但物业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维护公共秩序应当遵循适度原则,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具体而言,适度是指物业公司在履职过程中,应严格注意正当程序和方式方法,如仅强调履职,不注重程序与方法,则可能构成侵权,具体而言,履职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通过物业公示栏、张贴通知、悬挂标语等形式对社区内的治安、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广泛宣传,或对本社区发生比较集中、较为突出、安全隐患较大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针对性地作出提示。告知居民若出现相关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将会采取的措施,使业主产生一定心理预期,尽量预防违法事件发生,避免物业公司在履职时面对过多不满情绪及对抗行为。
二是履行制止义务。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耐心劝告、阻拦等方式制止,既要有理有据有力,也要讲求方式方法,不能采取直接、僵化、容易激化矛盾的手段。
三是履行报告及协助义务。物业公司对于无法有效制止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的违法行为,如私搭乱建、自行拆除承重墙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并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但对于情况比较紧急的、安全隐患较大的、不即时采取措施可能导致较大的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专业人员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理,避免发生危及社区安全的重大事故。
本案中,梁某因其房屋内的电表损坏,数年间多次采取私搭电线、向邻居接线等方式用电,从诉讼中物业公司对梁某的用电线路进行维修得以恢复使用可以看出,物业公司能够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故其在前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一些短板。而梁某在与物业公司的僵持下未积极解决房屋内电表维修的问题,转而不顾自身安全及邻居安全,多次私自接电用电,也存在不妥之处,双方共同推动矛盾愈演愈烈,引起本案诉讼。但就剪断梁某私自搭接的入户电线而言,物业公司作为整个社区的物业服务方,需确保全体居民用电安全、消除安全隐患,虽履职方式上还有一定改进的空间,但其剪断梁某私自搭接的电线的履职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司法裁判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2021〕21号)等规范性文件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营造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对物享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予以保护,但也亮明态度,所有权人行使物权不能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对梁某私拉电线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本案的裁判结果也明确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鼓励物业管理者通过合理正当方式对不文明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小区居民生活安全。这一裁判结果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治理的引导作用,对于引导小区居民文明用电、营造安全和谐的小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的决心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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