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马某
被告:某物业公司、刘某坡、岳某鸣、李甲、周某、李某青、黄某琼、刘某冬、陈甲、李某忙、胡某兰、蔡某、段某传、张某、叶某佳、金某希、董某篇、胡某男、李乙、方某、吴某、陈某、平某梅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12月,开发商将某小区11楼房屋交付给王某、马某,2020年4月该房屋装修完毕,2020年8月入住。后二人因长期在外打工,故不经常在该房屋居住。刘某坡、岳某鸣、李甲、周某、李某青、陈甲、李某忙、胡某兰、段某传、叶某佳、金某希、董某篇、胡某男、李乙、方某、吴某、陈某、平某梅均为王某、马某所在楼栋楼上业主,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2021年1月7日,王某、马某被1004业主通知其住宅漏水。经1004业主联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室内污水深4厘米左右,污水自卫生间地漏溢出,室内木地板、家具等均被浸泡。王某、马某立即返回该住宅并联系人员进行疏通,支付疏通费300元。2021年1月17日,该住宅卫生间地漏处再次返水。王某、马某再次请人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管道疏通人员根据经验判断,污水返流是由卫生间主下水管道在10—11层之间堵塞造成的。堵塞物可能为水泥、砖头,或者木块、生活垃圾等。王某、马某支付管道疏通人员出庭作证费用300元。
经王某、马某申请、法院的委托评估:王某、马某的财产损失、拆除费、修理费共计22970元。王某、马某支付评估费5000元。因刘某冬、黄某琼、张某、蔡某未对其房屋进行装修亦未入住,法院准许王某、马某撤回对该四人的起诉。周某于2020年10月对其房屋进行水电装修。陈甲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的用水量为0,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用电量为13.57元。叶某佳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的用水量为17.92元。方某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成至今未入住。陈某在2020年年底装修完毕并已入住。其余被告均实际入住。【案件焦点】
1.本案责任主体、责任比例如何确定;2.王某、马某的各项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均有保持案涉管道排水畅通的义务。在多户进行装修、多户已入住的情况下,更应加强对排污主管道及外部连接管道的日常维护,防止共用管道堵塞。王某、马某进行了第一次管道疏通后十天左右,在同样位置再次堵塞,造成第二次返水。某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案涉管道做到了排查、及时疏通、消除隐患,不能证明尽到了足够的日常维护义务。法院酌定其对王某、马某的财产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由于堵塞无法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且主下水管道堵塞应系堵塞物长期积累所致,故该栋楼10层以上有排放水泥砂浆等建筑垃圾、生活杂物的住户均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刘某坡等业主不能证明自己从未丢弃杂物至案涉管道,法院酌情推定均需承担责任,因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法院酌定11楼以上各业主须平均承担责任。王某、马某作为业主,长期不在此居住,疏于管理自己的财产,未及时发现返水,对损失的扩大需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其自负损失20%的责任。
王某、马某增加诉讼请求需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对王某、马某2021年12月20日增加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其管道疏通费用300元不予准许。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300元的请求,法院在诉讼费负担部分作出认定。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王某、马某损失14135元;
二、刘某坡、岳某鸣、李甲、周某、李某青、陈甲、李某忙、胡某兰、段某传、叶某佳、金某希、陈某、董某篇、胡某男、李乙、方某、吴某、平某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各自赔偿王某、马某损失471.17元;
三、驳回王某、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时有发生。本案系高层建筑住宅使用人不当使用卫生间致卫生间主下水管道堵塞导致业主财产损失而引发的侵权诉讼。
第一,关于本案被告。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因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可列其为被告。由于该损害事实不能确定是由某一或多个建筑物使用人的一次不当使用造成的还是由多个建筑物使用人的多次不当使用造成,故将被告业主限缩在被侵权人所在楼层以上且已装修或已入住。
第二,法院裁判时考量因素。因共同危险是行为人均实施了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业主仅是存在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故作为本案被告的建筑物使用人并非共同危险行为人。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属后位补充适用,即在能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且必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因本案侵权人不当使用行为存在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故,法院参照物权纠纷处理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在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实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平均给予原告补偿;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向侵权人追偿。且从可能性看,被告业主具有同等的概率。按照该概率,判决案涉楼栋10楼层以上的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均对原告进行补偿。这样合理分散了损失、及时救济了受害人,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因部分被告业主未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亦未入住,原告主动撤回了对其的诉讼,其他被告亦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准许。物业服务企业虽举证证明其作了管道疏通工作,但在原告进行了第一次管道疏通后十天左右,却在同样位置再次堵塞,造成第二次返水,据此可以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判决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业主,对自己的财产有管理责任。原告长期不在案涉房屋居住,对下水管道返水未能及时发现,导致损失的扩大,亦需承担相应责任。该裁判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业主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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