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民终25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谭某娥
被告(被上诉人):邱某芝、彭某芬、张某萍、罗某、甘某亮
【基本案情】
谭某娥系某小区201住户,楼上住户为邱某芝(301户)、彭某芬(401户)、张某萍(501户)、石某国(601户)、罗某(701户)、甘某亮(801户)。石某国系谭某娥之子。
2020年11月23日11时32分,谭某娥家里卫生间涌出污水,几分钟后便浸没整个卫生间。谭某娥儿子石某国于当天向社区居委会反映情况,随后打印一份“紧急通知”粘贴在各被告房门上,内容为:“某小区201室至801室,公共下水通道,于11月23日11时30分堵塞,污水倒回至201户,污染水已将厕所全部浸泡,严重影响201户正常生活。看见通知后,请住户在11月24日20点前与201户商谈或建议如何解决。否则,201户将请人疏通。发生费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特此通知。”2020年11月25日上午,谭某娥在被告无一人到场的情况下于同月25日上午开始疏挖、改道下水沟,12月3日12时16分下水沟恢复排水。
【案件焦点】
谭某娥支出的下水道维修费用应如何分担。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谭某娥与邱某芝等人共用下水通道,双方形成相邻关系,谭某娥等人在使用公用下水道时,应尽到谨慎义务,避免倾倒排放造成管道堵塞的杂物。谭某娥卫生间发生堵塞,邱某芝等人不能证明系某一住户所为应与谭某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谭某娥要求邱某芝等人共同支付下水道疏通、改道费1775元的诉请,经法院结合维修人员收据及微信付款凭证相印证,开支费用减除不具有合理性的汽车加油费100元实为2380元。邱某芝等人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需要正规票据才予以认可,法院认为,日常生活中下水道维修通常情况紧急,从便捷角度考虑选择由个体户承揽符合情理,根据交易习惯一般事毕款清没有正式票据提供,但谭某娥维修公用下水道所需费用涉及大家利益,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通知邱某芝等人参加见
证或者第三方到场加以证明,故对该项费用从公平的角度进行分摊,谭某娥与其子石某国承担40%的损失,即952元(2380元×40%),邱某芝等人共同承担60%的损失,即1428元(2380元×60%),邱某芝等人平均每人285.6元(1428元÷5人)。对谭某娥要求邱某芝等人共同支付损失597元,因查询邱某芝等人身份信息费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对打印费,经法院核实为112元,邱某芝等人平均每人赔偿谭某娥损失22.4元(112元÷5人)。综上所述,对谭某娥的诉请,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邱某芝、彭某芬、罗某、甘某亮、张某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谭某娥支付1540元,即每人308元;
二、驳回谭某娥其他诉讼请求。
谭某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下水道堵塞,在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二楼及二楼以上住户均存在未能合理使用厕所共用下水道的可能,依法应向二楼住户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由上述住户均担二楼住户的损失,即本案当事人各自承担2380元的1/7为340元。当事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谭某娥未起诉其子石某国,系自行处分其权利,法院予以认可。但石某国为案涉房屋的住户,其应当承担责任,石某国承担部分
不应由其余住户承担。另因邱某芝、彭某芬、罗某、甘某亮、张某萍还需每人承担打印费22.4元。上述两项合计,邱某芝、彭某芬、罗某、甘某亮、张某萍每人共承担362.4元。谭某娥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邱某芝、彭某芬、罗某、甘某亮、张某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向谭某娥支付362.4元;
三、驳回谭某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相邻关系的处理问题。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上的权利人在对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相互给予对方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他方权利予以延伸,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法律基于私益协调而对不动产物权作出的某种限制。相邻关系包括用水排水、通行、利用、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关系。本案就是因相邻住户排水而引发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依据该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用水、排水的问题上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的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个排水、用水,既包括自然流水的利用和排放,也包括人工流水的利用和排放。就人工流水的排放而言,排水的不动产权利人必须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有权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原、被告系上下楼层邻居,共用下水道以排放生活污水。原、被告应文明、合理使用下水管道,如不要将砂石、油漆、涂料等装修材料以及卫生用品、头发等杂物倒入下水道,确保下水道畅通无阻,避免因下水管道堵塞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由于使用该管道的原告及原告以上楼层住户都有造成该管道堵塞的可能,无法确定堵塞下水道异物的直接来源,亦无法查明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比例,故对于疏通、维修下水管道的费用,应当由包括原告在内的二楼以上各住户共同平均分担。
本案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问题。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类型。由于生活中常见的公用下水管道堵塞大多是由日常生活杂物所引起的,而共用下水管道的住户均有使用该管道的可能,其应尽到合理使用下水管道、避免因下水管道堵塞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注意义务。在因公用下水道堵塞致住户遭受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如果堵塞物的直接来源难以确定,真正的加害人无法确定,那么受害住户及其以上楼层住户使用公用下水管道排污的行为即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受害住户及其以上楼层住户共同疏于对他人权利保护的注意义务,若上述房屋住户不能举证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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