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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某媚等诉某小区业委会业主撤销权案

    表决票未向全体业主送达的业主大会决议应被撤销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14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业主撤销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罗某媚等

      被告(被上诉人):某小区业委会

      【基本案情】

      罗某媚等系某小区的业主,2019年12月24日,某小区业委会及某小区业主大会共同出具《某小区业主大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业主大会决议公告》,主要内容为: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共980票,共计送达980张表决票,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在截止日期前实际收回329张表决票,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2019年12月24日13时准时在某小区业委会办公室召开了由业委会、小区居委会(邀请未参与)、房办领导(邀请未参与)、小区业主等参加的会议,现场对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最终业主大会决议如下:1.通过同意陆某生和邱某增补为本届业委会委员;2.通过修改某小区管理规约(在原定的选聘物业方式中增加“协议选聘”的方式)的事项;3.修改小区“三规”(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某小区管理规约,某小区维修基金管理规约)中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的事项。罗某媚等以该业主大会决议损害其权利为由诉请撤销该决议。

      【案件焦点】

      1.表决票是否向全体业主送达;2.业主大会决议是否违反议事规则程序。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区业委会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业主大会及作出决议的相关程序符合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罗某媚等要求撤销涉案业主大会决议,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罗某媚等的诉讼请求。

      罗某媚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业主大会表决票未向全体业主送达。根据涉案小区议事规则第十一条,非当面送达的表决票必须履行相应的送达程序才能被视为有效送达。某小区业委会未能提供有效的《选票签收表》,其公告行为缺乏前置事实基础,因此,表决票发放行为违反了涉案小区议事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其次,涉案业主大会表决票送达时间违反议事规则。根据涉案小区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全部表决票应当于投票日期7日前全部送达,才能视为有效送达。某小区业委会对非当面领取的表决票送达情况进行公告的时间,可以认定并未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将全体选票送达完毕。最后,关于《某小区关于重新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公告》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业主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其将70周岁以上年龄限制作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明显于法无据,亦违反了涉案小区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综上,由于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上的严重瑕疵,而全体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小区议事规则,足以侵害罗某媚等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撤销某小区业主大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业主大会决议。

      【法官后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对于小区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行使管理权的方式。由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于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赋予业主对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撤销的权利。鉴于此类决议确实对于业主影响甚大,而业主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增强,因此,实践中此类纠纷频发。对于此类业主撤销权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审查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议在实体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主大会规约,在程序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程序审查主要集中在该决议的过程是否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程序的意义在于通过业主享有的程序权利从而使得业主大会决议更令业主接受,为其普遍性约束力具备公正、公平的基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均有表决人数、同意人数的法定要求,而实践中为了促成业主共同决议的达成,防止业主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公共事务的停滞的,业主议事规则往往约定:只要该决议的选票已经向业主送达,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本案中的议事规则就是如此约定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尊重业主的共同意思自治,又要防止单独业主的程序权利受到侵害,故应当严格审查选票是否已经送达业主,特别是对于送达采用非当面送达而是公告送达的,更是应当审查其前置程序是否曾经送达。本案中,业委会的选票并未向大量的业主送达,而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查明与认定,确实明显疏漏,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实体性审查,对人民法院来说应当更加谨慎,由于实体问题涉及业主的自由决定的范围,涉及意思表示自由,除非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当尊重业主自由裁量的权利。本案中,业委会将业委会候选人的年龄限制在70岁以下,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亦违反了涉案小区的议事规则,这种年龄歧视明显使得70岁以上的业主无法享有法律规定的被选举权,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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