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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某诉王甲等相邻权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把握遵从众意与私益保护间的平衡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2民终259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吴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甲、宋某某、李某某

      第三人(被上诉人):陈甲等17人

      【基本案情】

      吴某与王甲等人均系某小区某楼梯房楼栋业主,吴某为一楼业主,王甲及陈甲等人为二楼以上业主。2019年11月30日,该楼栋全体业主在《业主书面同意意见》中同意增设电梯,吴某前夫的母亲冉某某也在该书面同意书上签字。嗣后,该楼业主王甲等人作为牵头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申请。2020年1月15日,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该楼栋增设电梯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人提出异议。重庆某公司接受业主委托,对该增设电梯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具《质量安全论证报告》,论证了该工程具有可行性并对原建筑结构无影响。并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备案,取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意增设电梯的复函。目前电梯已经安装完成,待质检部门验收后即可投入使用。吴某以新增电梯影响其一楼房屋的通风、采光、隐私权利等,要求楼上住户将电梯移位或拆除。

      【案件焦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程序性要件是否就有修建的正当性。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区某楼梯房增设电梯事项,经过了该单元楼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取得了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该建设工程程序合法,也符合相应工程建设标准。吴某在工程规划、审批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现工程竣工后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采光、通风、通行等权利受到了侵害,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吴某作为业主之一,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的原则,对其他业主增设电梯的行为更加包容和理解。同样,部分业主在涉及本小区重大事项的决议及实施过程中,也应与其他业主积极沟通、统筹安排,尽量达成共识,共同营造和谐社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城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对于案涉单元楼是否加装电梯,已经该单元楼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取得了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吴某所有房屋101室系其婆婆冉某某签字同意。嗣后,经公示,亦已取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消防科)等部门会审审批,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并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复函。故,一审认定该单元楼加装电梯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吴某上诉主张违章搭建、占用安全通道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吴某系本单元一楼业主,王甲等人系楼上业主,双方系楼上楼下邻里。作为生活在一栋楼的业主,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对于是否加装电梯,业主间应充分沟通、协商,充分尊重业主意愿,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加装电梯后,高层业主居住生活品质必然有所提升,在告别爬楼难的同时,对于一楼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亦应给予肯定,双方多一些交流和协调,多一分宽容和体谅,共建和谐邻里关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让高龄高层老人“落地”成为一种社会呼声,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多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可以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系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良好举措。但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高层住户乐见其成,低层住户的权利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要秉承以下几个裁判思路:

      第一,业主同意表决程序问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属于改建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满足专有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的前提下,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该规定降低了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使用共有部分管理权的难度,体现了鼓励“业主自治”的立法导向。本案中,该栋楼全体业主一致在增设电梯书面意见书上签字,一楼业主对于签字不知情的抗辩不能改变电梯增设意见书的程序合法性,况且案涉电梯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程序。

      第二,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系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相邻关系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会影响部分业主的通行、采光、噪声、隐私权利,此时,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必须有部分住户作出让步,将自己排除妨害的相邻权让渡给加装电梯一事,为既有住宅增设众益而放弃部分私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性质属于众益项目而非公益项目,不适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需倡导由相邻权人间协商解决,必要时进行适当利益补偿,避免以多数人意志代替少数人意志,多数人的权利使用以牺牲少数人利益为代价的情形出现。

      第三,利益平衡与价值引导。相邻关系的意义不仅在于“调和个人所有之利害关系”,而且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相邻关系制度的核心在于对不同权利主体利益的平衡,裁量时必须考虑私权的不可侵原则和侵权行为的社会相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大多数人都生活在住宅中,住宅中的邻里关系构建起社会关系的最小单元,通过地上构筑物的物理相邻关系构筑起社会关系上的生存空间,由每一个和谐相邻关系构筑起良好社会空间。法院的裁量正是需要带着“和谐”“友善”的社会价值观念去引导相邻关系利益平衡矛盾的解决,引导拥有共同空间的权利人通过充分意思自治协商处分自己的权利,共同营造和谐相处的邻里空间。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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