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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傅某1、傅某2诉徐某相邻关系案

    居民楼饲养信鸽侵犯相邻权的认定与处理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傅某1、傅某2

      被告(上诉人):徐某

      【基本案情】

      傅某1、傅某2与徐某系楼下楼上的邻居。徐某在其房屋内饲养了十七八只信鸽,并以在阳台及卧室外的空调机位处加装金属防护网和透明塑料板的方式修建了一圈鸽舍;同时在防护网外搭建一个50cm×70cm的金属笼,作为信鸽每天起飞和降落的跳笼。

      【案件焦点】

      信鸽饲养人养鸽自由与相邻关系人容忍义务的边界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为楼下楼上相邻关系,徐某在其卧室外空调机位处及阳台外搭建鸽舍饲养了十多只信鸽,影响了傅某1、傅某2的生活安宁,并带来一定的卫生问题,傅某1、傅某2请求徐某拆除鸽舍及附属设施,停止在此饲养信鸽以排除对其生活的妨害,并恢复原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其搭建在某小区13幢14-1号房屋卧室外空调机位处及阳台外搭建的鸽舍及附属设施,停止在此饲养信鸽以排除对傅某1、傅某2生活的妨害,并恢复原状;

      二、驳回傅某1、傅某2其他诉讼请求。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鸽活动是一项有益的群众体育项目,不仅国内外有此项目比赛,而且对国防通讯、科学研究、地震预测、生态环境等均有实用价值,故徐某在取得相应资质后饲养信鸽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其应文明养鸽,尤其是在案涉居民集中聚居的高层住宅楼饲养十几只信鸽,更应当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避免对邻居的生活安宁造成不必要的妨碍。而徐某在阳台外搭建的跳笼并不符合重庆市体育局、公安局、规划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鸽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在阳台搭建鸽棚不得超越阳台扶手的要求。同时,虽然徐某享有无偿利用其卧室外空调机位的权利,但应当符合合理需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徐某在本应安装空调的位置加装金属防护网修建鸽舍以及在阳台外搭建跳笼的行为,导致其饲养的十几只信鸽的叫声、起飞声、其清扫该鸽舍产生的噪声等,对傅某1、傅某2的安宁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且十几只信鸽在阳台处掉落的羽毛、粪便以及由此产生的气味等,亦对傅某1、傅某2的正常生活及卫生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超出了相邻关系人应当容忍的必要限度,故应当排除妨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据中国信鸽协会介绍,我国各级信鸽协会注册会员已逾40万人①。由于信鸽的群居性、需要定时放飞的习性以及发出的叫声、产生的粪便等往往会对相邻关系人的日常生活、环境卫生等造成一定影响,导致相邻权纠纷时有发生。本案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处理相邻纠纷案件有一定借鉴作用。

      一、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者或者利用者之间,一方所有者或利用者的支配力和另一方所有者自由力产生冲突时,为调和双方的矛盾以平衡两者的利益,由法律法规直接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②如果说所有权划定了相邻关系中双方权利的静态边界,那么容忍义务则划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利用的动态边界,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权利的实现。③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所有权分编中专章规定了相邻关系,以相邻关系限制和延伸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的适用。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还是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表述,以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等条文中“不得违反规定”或“不得危及安全”的表述,均能够反映出容忍义务在我国民法相邻关系中的核心地位。

      容忍义务在相邻关系处于核心地位是普遍的法律经验,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权利的限制和延伸均应有一定的限度,在以容忍义务划定相邻关系人权利的动态边界时,应注意控制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关于评判容忍义务合理限度的标准,学理上主要有实质性损害标准、过错判断标准和利益衡量标准三种标准:

      1.实质性损害标准。是指以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作为判断标准,是一种客观标准,即不考虑主观因素,仅以某种损害是否属于一般人所不能忍受的重大损害为标准。如法国的损害的“异常性”标准、德国的“场所惯行性”理论、日本的“忍受限度”论等。

      2.过错判断标准。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若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具有过错,则相邻关系人不负有容忍义务。

      3.利益衡量标准。是指在相邻关系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需要通过协调、权衡各种不同利益,以确定需要优先保护哪一种利益,也即德国民法中的“较大利益”原则,也是比例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作为相邻权人容忍义务的限度,显然忽略了相邻关系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因过错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既然属于侵权行为,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自无容忍之义务,但采用过错标准无法涵盖无过错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之情形,况且侵权责任也存在无过错责任。实质性损害标准,虽有利于法律适用统一,但其完全不考虑主观因素,可能对部分特殊案件不能妥当处理。利益衡量被法学家称为法律适用的“黄金方法”,但“利益衡量实质是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的主观行为”,④在个案裁判中容易受法官个人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可能会对利益误解误判。故此,在实践中,不应完全割裂上述三种标准,而应注重综合适用,从不同维度合理界定容忍义务的边界。

      二、是否拆除鸽棚的审查

      饲养信鸽纠纷案件中,原告通常要求判决拆除被告为饲养信鸽而搭建的鸽棚。对此,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况:

      1.鸽棚搭建(含附属设施)未超出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在建筑物专有部分搭建鸽棚本身并不影响相邻权人的正常生活。搭建鸽棚与饲养信鸽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在鸽棚搭建未超出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时,原则上对相邻权人要求拆除鸽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在鸽棚搭建危及建筑物安全,或造成屋顶漏水等损坏相邻权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行为人排除妨碍、修理或予以拆除等。

      2.鸽棚搭建超出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四章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除前面提到的重庆市《关于加强信鸽管理的通知》外,上海等地区关于信鸽活动管理的文件中也明确,鸽舍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据此,鸽棚搭建超出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既违反各地关于鸽棚搭建的规定,也可能因导致相邻建筑物日照标准降低而妨碍其采光和日照。如果受到影响的相邻权人起诉侵权停止侵权的,原则上应判决行为人拆除超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鸽棚。

      本案中,徐某居住在居民楼中间楼层,搭建的鸽棚(用透明塑料板封闭的金属防护网)也在阳台外,且占用了空调机位的位置,既违反了重庆市《关于加强信鸽管理的通知》关于在阳台搭建鸽棚不得超越阳台扶手的规定,也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四章第九条第二款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其拆除卧室外空调机位处及阳台外搭建的鸽舍及附属设施,并恢复原状。

      三、禁止或限制饲养信鸽的审查

      法无禁止即自由,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禁止饲养信鸽的规定。信鸽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在不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对饲养信鸽行为予以提倡和鼓励。只是在相关饲养行为给相邻关系人造成不利影响时,适当加以限制或禁止其在特定区域饲养,而非直接禁止饲养。但是,现行法中并无关于饲养信鸽的数量标准,法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立法本意、民法精神以及社会妥当性等基本原则,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作出禁止或限制饲养信鸽的判决。具体判断相邻权人对饲养信鸽行为的合理容忍限度,应当考量如下因素:

      1.饲养信鸽所在小区具体情况,包括居民楼数量、居民楼间距、饲养人所在楼层及居民聚集程度等。

      2.饲养信鸽的数量,以及案涉房屋大小、鸽舍位置等。如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将鸽舍搭建在厨房阳台位置,或餐厅窗台位置,相比观景阳台可能对相邻关系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会更大。

      3.饲养的信鸽是否有信鸽协会颁发的足环证,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接种疫苗。

      4.放飞信鸽的时间是否过早或过晚,放飞的次数是否过多,影响相邻关系人的正常休息,是否加装隔音设施减少噪声污染。

      5.饲养人是否对鸽舍定时清扫、消毒,是否采取措施防止信鸽起飞时掉落羽毛或粪便,影响相邻关系人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晾晒等;以及是否安装抽风系统减少气味污染。

      除此之外,还要审查相邻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被告是基于何种理由饲养信鸽,是个人兴趣爱好还是生存需要(依靠饲养信鸽为生)以及原告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成员情况(是否有年迈体弱的老人或孕妇、产妇或婴幼儿等)、居家休息时间等,作为准确判断个案中合理限度容忍义务的重要辅助。最终通过衡量各方利益,回归以人为本,实现个案实体正义,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徐某系在居民集中聚集的高层住宅楼中饲养约20只信鸽。虽然其信鸽均有足环证,但因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信鸽起飞时掉落的羽毛、粪便以及由此产生的臭味,严重影响傅某1、傅某2房屋的通风、采光;同时,徐某未安装隔音设施,导致鸽子的叫声、起飞声,以及徐某清扫鸽舍的声音等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傅某1、傅某2的正常休息。本案综合考量上述各种因素,结合徐某搭建的鸽棚超出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事实,仅判决禁止徐某在超出建筑物专有部分饲养信鸽,而未禁止徐某继续在案涉房屋内饲养信鸽,以期在饲养人的养鸽自由与相邻关系人的生活安宁之间找到平衡点。

     数据来源于中国信鸽协会网:载http://www.crpa.cn/about-us.html,最后访问日期: 2023年4月7日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③  王利明:《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载《社会科学研究》2020年4期。

     张光宏《利益衡量中的司法公正》,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期。

      本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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