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09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郭某香
被告人:某村民小组
【基本案情】
某村民小组综合楼系某村民小组于1993年自行出资承建。2018年12月25日因政府征收该房屋,某村民小组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签订了两份《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某村民小组综合楼拆迁补偿33209666.18元,另补偿店面歇业款423978.3元。该拆迁补偿款于2020年1月18日支付至某村民小组银行账户。2020年6月8日,某村民小组通知该组各户参加会议,讨论上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并未通知全组村民开会。会议通过了《某村民小组有关综合楼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内容有:经本小组全体户主(村民)讨论决定,就综合楼拆迁补偿款按如下方案进行分配:1.原有优先分配的居民为194人,每人分配拆迁款为人民币130000元;2.除194人以外的所有小组在册的居民每人分配拆迁款为人民币54000元;3.本小组在岗在编的公职人员,每人分配人民币10000元;4.综合楼拆迁款到账后于本小组出生的居民按本分配方案第二条的80%分配,即每人分配人民币43200元。对以上分配方案有异议的户主(村民)可在分配方案公示后30天内提起诉讼,领取了前述款项的户主(村民),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该分配方案。次日,某村民小组公布了《2020年某村民小组现关于综合楼拆迁款支出的明细说明》。随后,某村民小组对分配到拆迁补偿款的人员名单进行了公示。由于上述分配方案中并没有包括郭某香在内的9户外嫁女的丈夫及子女,9户外嫁女的丈夫和子女不服分配方案,与某村民小组产生纠纷。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20日,某村民小组按分配方案约定的金额向居民发放拆迁补偿款。2020年6月21日,某村民小组经开会讨论后,决定将包括郭某香在内的9名外嫁女的拆迁补偿款全部予以扣留。
【案件焦点】
外嫁女是否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能否获得补偿分配款。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香虽系某村民小组的外嫁女,但户口仍登记在该组,未予迁出,就某村民小组综合楼的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某村民小组已经通过召开本组全体户主大会的方式通过了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并就分配人员名单和拆迁补偿款的金额进行了公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分配方案存在程序违法或分配不合理和有失公平,某村民小组应履行该份分配方案的付款义务。该分配中已确定了郭某香可以分配到130000元拆迁补偿款,某村民小组即应将该130000元拆迁补偿款支付给郭某香。郭某香诉请要求某村民小组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13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某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香支付拆迁补偿款130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系关于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判定问题的典型案例,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此原则下,针对外嫁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问题,应根据外嫁女的不同类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一、“农嫁农”型外嫁女权益的认定标准
“农嫁农”情形,应当以其是否在嫁入地承包了土地为主要判断标准,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比如,结婚后,外嫁女在嫁入地承包了土地,但仍在娘家生产生活,不论其户籍是否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判断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外嫁女“两头占”的情形。如果结婚后,外嫁女未在嫁入地承包土地,不论其户口是否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论其长期居住在娘家或是夫家,均应当认定外嫁女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判断的目的是防止出现“两头空”的情形。
二、“农嫁城”型外嫁女权益的认定标准
此种情形,若无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应当认定外嫁女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嫁城”的外嫁女,除非存在“城中村”等特殊情形,一般在嫁入地的城镇无集体经济组织。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外嫁女户籍已迁出到嫁入地或长期居住在城镇,只要其未纳入到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中,应仍认定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离异、丧偶、离异或丧偶后再嫁”型外嫁女权益的认定标准
离异、丧偶的外嫁女,存在其户籍在嫁入地或嫁出地或者迁入嫁入地后又迁回嫁出地等情形;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的外嫁女,其户籍更是可能存在于嫁入地、嫁出地、再嫁入地等多种情形。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应当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为基本判断标准,此判断标准的目的在于避免存在“两头占”“三头占”或“两头空”“三头空”等情形。
四、其他型外嫁女权益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外嫁女纳入公务员序列、进入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等情形。有观点认为,在上述情形下,不论是“农嫁农”“农嫁城”、还是离婚、丧偶等情形,均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外嫁女纳入公务员序列或进入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不是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事由,不能当然地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而应当根据其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具体到本案中,郭某香等人属于典型的“农嫁城”情形,其虽外嫁到城镇生活,但其户籍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处,在某村民小组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其仍具有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小组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中,已确认了其享有分配权利,后又不予发放分配拆迁补偿款,显然侵犯了郭某香等外嫁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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