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韩
被告:陈某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3日王某韩通过网络平台联系陈某商量买猫事宜,并商定猫价格为5500元,后双方交换微信。2021年3月13日王某韩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500元定金,2021年3月21日中午陈某将猫交付给王某韩,同日12时25分王某韩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5000元合同尾款。2021年3月21日王某韩称接到猫后就将它带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并提交电子病历。该电子病历显示猫品种英国短毛猫,年龄1岁,被诊断为猫携带披衣菌、患有衣原体病,建议与其他健康动物分开饲养;该病有最快2-5天潜伏期。2021年3月29日宠物医院出具发票,显示医疗服务宠物医疗费1988元,打折后实付1875.47元。陈某不认可电子病历,称其出卖的猫是健康的,即使猫得病,也不知猫患病的原因,称其出卖的猫仅有7个月,没有1岁,称王某韩带去看病的猫不是其出卖的猫。陈某在本案中对涉案猫是否患有猫衣原体病进行检查,陈某答不申请。双方对于涉案猫的质量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案涉宠物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2.陈某是否应支付王某韩给猫看病的费用。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幼猫,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虽未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但按照交易习惯被告应提供符合健康标准的猫。现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猫患有传染病不符合质量标准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打车记录、电子病历等证据,被告否认其交付的猫患有疾病且认为原告送检的猫并非其交付的猫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提出电子病历显示猫年龄为1岁,故原告送检的猫并非被告出售的猫,在本院询问被告对涉案猫是否患有猫衣原体病进行检查时其表示不申请,故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交付的猫患有传染病,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承担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损失的相应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猫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猫看病的费用,被告应一并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后被告接走猫,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使用的宠物用品(猫砂盆)等消耗费500元,但其并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参照宠物医院宠物住院护理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王某韩与陈某之间的宠物买卖合同;
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王某韩购猫款5500元;
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出售给王某韩的一只英国短毛猫接走;四、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某韩为猫看病费用1875.47元;
五、驳回王某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宠物买卖,购买人是否享有解除权是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故本案审理最大难点在于当事人提出买卖的宠物质量不合格如何对此认定。法律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双方未对质量有约定,当事人提出质量抗辩时如何认定质量合格与否以及决定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经过调查,发现宠物买卖合同里对于质量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首先,宠物买卖没有行业规范,且没有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价,没有行业的行管机构指导,法官需要通过生活经验自行判断难度极大。但是我国宠物买卖大量存在,为避免发生争议如何规范此类型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案中,如果双方在交易之初先对标的物进行体检可能不会出现后续争议。对此,我们建议购买宠物前,双方应该列清宠物是否已经接种疫苗,健康状况,交接宠物时为宠物进行必要的体检。本案中,如果购买人在对宠物前往宠物医院体检时要求出卖人一同前往,可能也不会发生后续的问题。
此外,宠物买卖解除后的返还问题。在作出裁判之前,虽然已经询问了双方意见,但是宠物买卖标的物是活物,如何判断返还的对象极易产生矛盾,极有可能在执行阶段产生争议。
近年来,关于宠物的消费纠纷频有发生。由于宠物不像其他商品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对宠物的消费纠纷,往往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宠物尽量做到“三注意”:
一是注意“购买途径”。当前消费者饲养宠物热度升而不降,不少宠物店通过网络方式宣传、售卖宠物。此时,消费者最好选择正规、有资质且信誉好的实体宠物商家。若要网购宠物,则应多方了解清楚商家的地址、经营资质等相关信息,避免出现收到的宠物与商家宣传“名不副实”。
二是注意“检疫证明”。在近几年处理的宠物消费纠纷中,宠物店销售带病宠物较为常见,为避免此情况,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宠物前,提前学习了解宠物相关的选购知识,选好宠物后,要求商家提供宠物的检疫证明,了解是否已经注射相关疫苗。收到宠物后,有条件的应当带宠物到宠物医院再做一次较为全面的检查。
三是注意“签订合同”。部分纯种名贵宠物价格较高,建议消费者最好实地查看宠物情况,网购的尽量采取货到付款的形式,将风险降到最低,以免出现“名贵种”变“土种”。购买时最好与商家签订协议,注明宠物的品种、售后等相关条款,如果是口头约定,注意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以便出现纠纷时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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