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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区别

来源: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5-05-29 阅览:410
内容简述: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中国刑法中两个重要的职务犯罪类型,它们虽然都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但在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本文将围绕这两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 一、定义与性质- 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中国刑法中两个重要的职务犯罪类型,它们虽然都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但在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本文将围绕这两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

一、定义与性质

- 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罪名主要强调的是行为人故意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 玩忽职守罪:同样依据《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名侧重于行为人的过失,即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区别

二、构成要件

-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了超越职权范围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该行为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此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利益但仍为之。 -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则为:行为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此罪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即由于疏忽或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三、行为方式

- 滥用职权罪通常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非法批准、决策等。 - 玩忽职守罪则更多体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比如对职责的忽视、工作中的懈怠等。

四、法律责任

对于这两种犯罪,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

总之,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法律意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侧重于行为人的故意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后者则侧重于行为人的过失导致的失职行为。两者均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有效性,因此,明确区分这两种罪名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定罪量刑,从而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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