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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例

来源: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5-02-13 阅览:527
内容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商业贿赂现象也逐渐增多。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163条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商业贿赂现象也逐渐增多。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163条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条款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例

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而“工作人员”则指的是在上述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虽未从事公务但具有管理、经营等职责的人员。例如,在一起涉及某私营企业总经理的案件中,该总经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供应商索取高额回扣,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因所在岗位而具有的权力或影响力,如采购、销售、审批等。同时,“索取”和“收受”两者均需达到非法的程度,即违背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例如,在一起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某项目经理以提高工程款为条件,要求承包商支付“感谢费”,后被认定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且这种意图与收取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在一起医疗设备采购案中,某医院设备科科长收受供应商回扣,并承诺优先考虑其产品,尽管并未实际影响采购决策,但因其有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故意,最终仍被认定为受贿行为。

关于数额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起点为5000元人民币。若数额巨大,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不仅限于金钱,还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物品等价值相当的财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的重要法律武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同时,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预防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亦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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