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 4.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5.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一立案标准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从法律的角度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参与投资的公众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一旦发生问题,往往会造成投资者的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伴随着高利贷、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加大,以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
为了预防和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生,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特别是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同时保障公众的投资安全。
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反映了国家对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决心。通过严格执法,可以有效震慑潜在的违法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加强公众教育和市场监督也是预防此类犯罪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