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不健康心理,或者因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小矛盾而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该罪名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关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范围界定,这涉及到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公共场所一般指的是向公众开放,供人们自由出入或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医院、学校、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这些地方因其人员流动性大、人群密集等特点,容易成为寻衅滋事行为发生的地点。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公共场所的概念也在不断扩展。例如,网络空间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交往空间,也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尽管它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物理空间特性,但其开放性和互动性使其成为了人们交流信息、表达观点的重要平台。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寻衅滋事的行为,也可能被纳入到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内,特别是当这种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或破坏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时。

此外,对于公共场所的具体认定,还需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背景、环境因素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多方面考量。例如,在一个封闭的私人聚会中发生的争吵或肢体冲突,通常不会被视为寻衅滋事罪,因为这类事件发生在非公共场合,且参与者之间可能存在特定的关系或约定。相反,如果这种冲突发生在公共场所,并且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总之,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范围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案例,合理界定公共场所的范围,确保公正裁判。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公共道德,尊重他人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