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一般的直接受贿有所不同,其主要特征在于利用了其他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而非直接利用自身的职权。本文将围绕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主体要件
斡旋受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规定明确了斡旋受贿行为人的身份范围,确保了对公权力行使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二、客观要件
1. 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自己职务或地位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表明,即使行为人本身没有直接的权力去决定某项事务,但通过其职务影响力,可以间接地影响到其他有权处理该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指违背公平原则,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的“不正当利益”不仅限于物质上的利益,也包括非物质的利益,如职位晋升、名誉荣誉等。
3. 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人在上述过程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接受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
三、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意味着,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自己是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还要意识到自己在接受财物时是在违法。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作为一种特殊的受贿方式,其构成要件既体现了对公权力行使者个人道德底线的严格要求,也反映了法律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打击腐败行为的决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当时刻保持清廉自律,避免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不仅损害自身前程,更破坏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